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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东盟原产地证书FORM E填制攻略,申领证书你最关心的10个问题!

2019-10-22 17:38:18

为了正确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促进中国与东盟的经贸往来,海关总署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经修订的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19年8月20日起执行。
即2019年8月20号开始启用新版FORM E证书
对于东盟Form E旧版是否能够继续使用的问题,海关也给出了答复,表示
8月31日前所有东盟国家都支持旧版证书。
新版填制要求
归类指引
新版的中国-东盟自贸区优惠原产地证书发生了哪些变化?

当产品属于完全生产或获得时,证书上第8栏原产地标准应显示"WO"(农林渔牧矿)或"PE"(除农林渔牧矿外);
当产品属于非完全生产或获得时,证书上第8栏原产地标准应显示"PSR"、"区域价值成分百分比"或"CTH"。
货物不满足本附件第4条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要求,但符合下列条件的,仍应视为原产货物:
1. 对于协调制度第50至63章以外的货物,在货物生产中所使用的未发生规定税则归类改变的全部非原产材料的价值不超过该货物FOB价格的10%;
2. 对于协调制度第50至63章的货物,在货物生产中使用了未发生规定税则归类改变的非原产材料,只要全部上述非原产材料的重量不超过该货物总重量的10%,或者全部上述非原产材料的价值不超过该货物FOB价格的10%;
以及货物符合本附件的所有其他适用标准。
1.为享受中国
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关税协议下优惠待遇而接受本证书的缔约各方:
文莱、柬埔寨、中国、印度尼西亚、老挝、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新加坡、泰国、越南
2.条件:
出口至上述任一方的产品,享受中国
-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关税协议下优惠待遇的主要条件是:
必须是在目的国可享受关税减让的产品;
必须符合议定书附件
相关条款的要求。
3.原产地标准:
表格中第
7栏每个商品,
本表格第
栏列名的第一国生产或制造的详情
填入第

完全获得
“完全生产”
符合议定书附件

条(
)项的规定,用非原产材料生产的产品
区域价值成分
中国
东盟累计成分的百分比,例如
4位税号改变
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
)的产品
4.每一项商品都必须符合规定:
应注意一批货物中的所有产品都必须各自符合规定,尤其是不同规格的类似商品或备件。
5.产品名称:

栏产品名称必须详细,以使验货的海关官员可以识别。
6.协调制度编码应根据协调制度填写
位编码。
7.第
栏和第

出口商
可包括制造商或生产商。
作为流动证明时,
出口商
也包括中间方的出口商。
对于中方,中方生产商能通过代理申请原产地证书。上述情况中,生产商能在第
栏。
8.官方使用:
不论是否给予优惠待遇,进口方海关必须在第
栏作出相应的标注(
9. 流动证明:
作为流动证明时,按照签证操作程序规则十二条的规定,第
栏中的
流动证明
应予以标注(
仅在适用区域价值成分标准的情况下,第
9栏中应填写中间方发票价格。
成员方的原始签证机构名称、签发日期以及原始原产地证书(
Form E)证书的编号也应在第
栏中注明。
10. 第三方发票:
当发票是由第三国开具时,第
栏中的
第三方发票
应予以标注(
该发票号码应在第
10栏中注明。
开具发票的公司名称及所在国家等信息应在第
7栏中注明。
11. 展览:
当产品由出口方运至另一方展览并在展览期间或展览后销售给一方时,按照中国
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
的规定,第
栏中的
展览
应予以标注(
2栏中注明。
补发:
在特殊情况下,由于非主观故意的差错、疏忽或者其他合理原因,可按照中国
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十一的规定补发原产地证书(

栏中的
补发
应用电子或打印方式予以标注(
如果不能用电子或打印方式标注(
),应在证书上应盖章有“补发”字样。
升级版中国-东盟自贸协定实施原产地签证答疑
中国-东盟自贸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填制规范(升级后) 
注意:
注意:
注意:
注意:
注意:
第8栏:
原产地标准
注意:
注意:
注意:
注意:
中国—东盟自贸区升级,企业享惠更便利
多多法务
长按
红色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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