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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用“马蜂窝”商标,这家企业真的捅了马蜂窝!

2019-10-22 17:40:24

十一长假刚刚过去,旅行当然必不可少。
据统计,全国共接待国内游客7.82亿人次,同比增长7.81%;
实现国内旅游收入6497.1亿元,同比增长8.47%,一些城市的全年旅游收入已进入千亿量级。
最近,一起与旅游产品相关的案件被公开。
10月8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开了一起涉及“马蜂窝自由行”的商标侵权纠纷案,被告需赔偿10余万元。
1. 擅用“马蜂窝”,捅了马蜂窝
提起“马蜂窝”,热爱旅行的朋友一定不陌生。
旅游之前,先上马蜂窝
这句广告语也是耳熟能详的。
经过调查审理,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判决,张家界马蜂窝公司对“马蜂窝自由行”标识的部分使用行为侵害了北京马蜂窝公司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应向其赔偿经济损失共计元。
2. 商标“搭便车”,难免捅娄子
近几年来,商标“搭便车”的行为屡见不鲜。
 
小到私人作坊,大到集团公司,都会出现这样的行为。本以为自己下了一步好棋,可以不费吹灰之力就能为自己获得利益,结果总是会捅娄子。
 
然而,“搭便车”的行为,赢了小利,却输了大局。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 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 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看似一个小小的商标,其实是损害了他人的商标专用权,还有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是要付出法律代价的。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3. 做商标的维护者,坚决制止商标侵权
近年来,一方面,随着我国经济实力提升,社会责任意识逐渐增强,企业逐渐从关注企业自身发展向关注自身发展与社会发展并重;另一方面,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出于树立正面公众形象的需要,更加注重承担社会责任以及保护知识产权。
 
商标,是重要的知识产权。企业在注重自身商标注册的同时,也应该注意不去侵犯别人商标权,自己的商标权也不被别人所侵犯。唯有如此,才能塑造企业的健康发展和良好的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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