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案件信息】
一审:吴江法院(
)苏
民初
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苏州中院(
)苏
民终
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
百世兴公司系第
号和
号“酒鬼”商标的商标权人,核定使用商品为第
类。奥玛超市未经百世兴公司许可,在其经营的场所内销售了涉嫌侵犯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百世兴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奥玛超市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
万元。
一审期间,经法院合法传唤,奥玛超市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一审法院认定奥玛超市销售侵权产品,构成商标侵权,并缺席判决其停止侵权,并赔偿百世兴公司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
一审判决:一、奥玛超市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害百世兴公司第
号、
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二、奥玛超市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百世兴公司经济损失
元及合理费用
元,合计
元。
元;三、驳回百世兴公司一审其他诉讼请求。
小编提醒
【版权声明】
王万兵律师,2003年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2005年开始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具有多年律师执业经验。法学知识扎实,工作严谨细致,时刻以维护当事人利益为己任。执业以来办理了多起重大复杂民商刑事案件,受到委托人的高度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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