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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登记企业名称时注意了,小心被告商标侵权!

2019-10-22 17:40:54

如果你经营的一家门店招牌被告商标侵权怎么办?
燕语堂
今年五月份,正是全国考生为了高考拼命的时候,一家味道不错的汤包店贴上了歇业通知。
“因本人独女再有月余即临高考,盼父母能够早归。愧多年未尽陪伴教育之责……”
本来是一张名为父爱的暂时歇业的通知,但其背后深切的父女之情感动了不少人,这张告示也迅速地在网上走红,不少食客也因此慕名而来。
旧时王谢堂前燕,飞入寻常百姓家。
这家汤包店的主人刘先生,在天津和南京学习小笼包和汤包制作手艺后,便想着开一家自己的门店,先后取了
多个名字都发现已经有人注册了。
最后以这首诗定下了名字“燕语堂”,希望他的包子能让每一户人家都能品尝到。
这是一起典型的商标所有者与字号经营者的侵权纠纷案件。
近日,在北京也发生了一起企业字号被告商标侵权的事件。
年并经工商部门合法登记并持续使用,是一家主要经营零售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等的公司。
在上诉中,帅博基公司诉称,其依法享有的第
号“德安康”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项目为第
类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而德安康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药房门店招牌上使用“德安康”字样,且提供“药品零售”服务,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
而德安康公司方面辩称其公司成立时间早于涉案商标的申请时间,且之后一直使用其企业字号“德安康”作为门店招牌,故不构成侵权。
很明显,与“燕语堂”商标侵权案一样,这也是一起商标所有者与字号经营者冲突的侵权纠纷案。
由于在我国企业名称登记与商标注册由不同的部门进行管理,程序上也存在较大差别,导致难以做到信息互动、资源共享,所以类似的商标纠纷案件时有发生。
那么,门店经营者在遇到这样的商标侵权案后,应该怎么办呢?
在“德安康”商标侵权案中,法院经过审理后,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在“德安康”一案中,德安康公司的企业名称早于2013年就已合法登记,并且其在门店招牌中的使用是符合简化牌匾的相关行政规定的并且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是属于在先、持续、善意的使用,故不构成侵权。
所以在碰到类似的商标侵权,先要确定自己门店的使用时间和涉案商标的注册时间,已经在使用的这段时间内的所为是否是持续善意的使用。
不同于“德安康”一案中德安康公司的在先使用,“燕语堂”的商标早于刘先生经营汤包店之前。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这个规定也被称为“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也就是我们经常所说的“撤三”。
三年不适用撤销制度也是各国商标法都采用的一项制度,因为只有真实的商标使用才能发挥商标最基本的识别功能。
而如果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适用,一来有可能是企业经营不行,商标对其意义不大;二来有可能是恶意的囤积商标。这些都是对商标资源的浪费,所以在各国商标法中,撤三被普遍认可。
所以如果涉案商标三年未经使用,那么可以考虑对该商标进行撤三,然后再将这枚商标注册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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