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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蜀山”商标无效宣告案,看版权的力量!

2019-10-22 17:40:54

在这部小说中,虚构了一个名为“蜀山”的游戏。
而小说中自称“王某”的主人公在“蜀山”中注册了一个名为“醉酒青牛”的账号,于是也就开始畅游“蜀山”,搭讪美女,打怪升级,在游戏中经历各种奇遇。
2015年12月1
2018年9月11日,玄霆娱乐正式对其提出无效宣告。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申请人与王超(笔名:流浪的蛤蟆)签订了《职业作家协议》,协议约定在与王超合作期间,其创作的文学作品及享有的知识产权均归属于申请人。在此期间,王超创作了长篇网络小说《蜀山》,一经推出,获得了广泛关注。被申请人作为计算机软件开发公司,对此理应知晓,仍申请了多件“蜀山”或与“蜀山”相近的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服务是经过申请人授权或与申请人间存在特定联系,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权益。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商标局经审理查明:
第42类计算机编程;
计算机软件设计;
计算机软件更新;
计算机软件出租;
计算机程序和数据的数据转换(非有形转换);
计算机系统设计;
网络服务器出租;
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
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
计算机软件维护服务上。

2、被申请人除争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蜀山飘渺录”、“山海经” 、“梦想三国”、“自由与荣耀”、“六龙飞天”等商标。


3、经查,王超与申请人签署了《职业作家协议》及《蜀山》作品权益归属的确认函,据此,可以认定申请人与《蜀山》文学作品具有利害关系,我局对申请人主张与《蜀山》文学作品有关在先权益的主体资格予以认可。

知识产权局认为: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蜀山》文学作品由申请人签订的职业作家王超创作完成并由申请人进行了发行,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经公开发表已拥有众多读者,作品名称“蜀山”具有了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等服务与该文学作品的发行渠道存在密切的关联,争议商标“蜀山”与该文学作品名称相同,争议商标在其指定服务上的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将之与《蜀山》文学作品相联系,从而可能损害《蜀山》文学作品名称的商品化权益。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此案,《蜀山》文学作品拥有著作权构成了争议商标的在先权利,因此申请人得以成功无效掉争议商标!可见著作权的重要作用!这也给我们提了个醒,商标版权化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越来越重要了!如您有相关问题,欢迎联系久远信为您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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