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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树下面好乘凉:“学而思”后“思而学”

2019-10-22 17:45:30

学而思和思而学,乍看公司名称都是一样的,只不过是顺序有所颠倒。大家是不是觉得有点傻傻分不清楚?近期,学而思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状告思而学,指责对方商标侵权,还索赔100万元。
案件简介
去年3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审理时,学而思诉称:来汉调查发现,思而学在企业的门店、宣传、推广中使用了“思而学”“思而学教育”的标识,该标识与学而思商标高度近似。鉴于“学而思”注册商标已经积累了极高知名度,被告的商标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极易导致公众混淆误认。学而思要求:思而学停止在教育、培训服务领域内使用与 “学而思”相同或近似标识的商标侵权行为;立即停止在教育、培训服务经营活动中使用“武汉市洪山区思而学培训中心”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100万元。
思而学则辩称,“思而学”作为其机构名称的简称,已于2008年在服务活动中广泛使用,且使用“思而学”标识的时间早于“学而思”商标的注册时间,将“思而学”作为名称并无攀附涉案注册商标或原告商誉的故意和必要。
武汉市中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原告作为商标“学而思”的注册人,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被告使用的标识与原告的商标中最具显著性的文字“学而思”之间,仅存在文字排序的差异,容易造成公众混淆。因此,被告侵害了学而思注册商标专用权。
然而,被告使用“武汉市洪山区思而学培训中心”名称的行为,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洪山思而学中心成立的日期为2009年4月2日,早于“学而思”商标的注册日期。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理由,缺乏事实根据,不予支持。判定洪山思而学中心应赔偿北京学而思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一审后,武汉思而学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今年5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时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
“学而思,思而学”,这种商标的字序颠倒是否“傍名牌”?
傍名牌是一种不正当竞争的现象,主要指将著名的商标注册成为自己的公司商号,以便混淆公司名称与品牌名,试图使消费者误以为著名的品牌就是该公司生产的,从而扩大销路获取利润。本来与名牌毫无关系,偏偏要在商标、企业名称上,将自己的企业或产品与名牌产品千方百计扯上关系,这种极易造成消费者误认和混淆的“傍名牌”现象,不但严重侵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直接影响到市场经济的良性有序发展。遏制傍名牌现象,保护知识产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已成为全社会各界人士的共识。
假冒行为判断
(一)、商标的模糊化使用
即打“擦边球”,主要表现为对商标加以模仿,使消费者在一般认知情况下不能准确区分,从而使公众误认为是商标品牌的商品而购买。主要形式有:将一些著名品牌的文字商标上加上前缀或者后缀,然后直接使用在与商标相同或者类似类别的商品上。如“麒麟”床垫,行为人为达到混淆视听的目的,在“麒麟”商标加以后缀,将其演变为“麒麟呈祥”、“麒麟缘”、“麒麟皇”、“麒麟世家”等,普通消费者在一般情况下难以区分二者之间的关系,往往会误认为是“麒麟”品牌的系列品牌或自制品牌,导致误购;提取商标的一部分,加上前缀或者后缀,以形成一个新的标志但是在使用的时候又淡化前缀或者后缀部分,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将商标加以拆分,将拆分的部分分别进行注册,使用时将该拆分的部分再行合并使用,外观上达到与商标基本一致的效果;对一些图形商标的图案进行加工变造,如将“老人头”的头像添上几道皱纹,“鳄鱼”尾巴的朝向进行变换等,使普通公众在一般情况下极难区分。
(二)、商标的字号化使用
即将他人的文字商标登记为自己的企业名称,使消费者误以为行为人就是品牌商品的经营者,达到混淆商标名称与企业名称的目的
如何判定商标侵权行为
(1) 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2) 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
(3) 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4) 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
第一种行为是假冒行为,其余三种是仿冒行为。假冒注册商标是最严重的侵害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一个经营体离不开品牌,品牌主要是通过商标法保护,提醒经营机构及时申请商标,不仅是品牌,如广告语、商业活动突出使用的文字、图案、企业名称,都应该申请商标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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