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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2日0时
武汉市检察院
周晶晶、胡珣
8000万元村集体资金转入合作开发项目的公司后,几个月内,其中7000余万元便没了踪影。村民举报后,一起内外勾结、以虚构交易形式掩人耳目,挪用巨额集体财产的大案浮出水面。今年6月19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法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5名被告人分别以挪用资金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获刑。
村民举报,八千万大案浮出水面
2014年10月,武汉市洪山区纪委和公安机关分别收到举报材料,反映该区和平街白马洲村的8000万元项目专项资金被挪作他用,希望调查并追回挪用资金,确保村民利益不受损害。
2006年,因为要修建武汉火车站,政府在白马洲村征了500多亩地,按相关政策,拨付了2.4亿余元征地补偿款,并于2008年给村里办了53亩产业用地的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后因其他原因这块地的开发搁置,一证一书也过期。
到案后的容水生交代,虽然证书过期,但村里还是想在这块地上做项目,他便找到自己的妻弟、从事拆迁行业的周国和及其手下陈波平,让他们帮忙办理一证一书手续,并表示,如果能办下来,就将53亩地交给他们开发。后来,周、陈二人将手续办下来了,并于2014年2月成立了荆博奕公司,周是实际负责人,陈是执行总经理。
荆博奕公司成立后,容水生就与该公司合作开发之事,召集村委班子成员开会。会上达成一致,白马洲村以53亩产业用地作价1.6亿出资,与荆博奕公司联合开发“日月商业广场”项目,双方按出资比例分成。
彼时,因为儿子容某四处搞资金拆借,欠下的巨额外债到期,债权人不停催容水生还钱。焦头烂额的容水生于是找到周国和、陈波平,商讨以“借款”的名义,将8000万元村集体资金转到荆博奕公司,一部分作为“日月商业广场”项目启动资金,一部分则用于给自己儿子还债,周、陈二人表示同意。
事情敲定后,2014年5月10日,容水生组织召开社区两委会(社区党总支委会和社区居委会),称荆博奕公司需要从村里借8000万元用于合作项目前期启动,按年息5%给村里付利息。不明就里的村委员们认为能给村里带来收益,均表示同意,于是,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5月12日,8000万元从白马洲村的账户打到了荆博奕公司的账上。之后,容水生在周国和的安排帮助下,分多次将其中的3200万元转出,用于偿还儿子的个人债务。
可是,当村财务人员拿着借款收据到街道财政所入账时,却被拒绝,因为此笔支出不符合相关村级资金管理规定,既没有街道审批手续,也未经过村民代表大会决议,且报账票据不正规。财政所要求白马洲村完善报账手续,否则这笔款项要立即收回来。
容水生于是又召开一次两委会,商量变通方式,最后商定该村以投资入股的形式与荆博奕公司再签一份补充协议。尽管在这份补充协议上都签了字,但村委员们依旧认可前一份借款协议,认为8000万元始终是要还给村里的。
张鹏到案后也供述了自己从荆博奕公司财务胡某手中多次拿钱并转交给明小霞的经过,同时交代,明小霞其实是自己的老板,自己在龙吟祥公司只是个挂名法人而已,自己拿800万元还赌债也是经过明小霞同意的。胡某的证言中证实了张鹏的供述,称自己按周国和的吩咐,多次取现交给了明小霞的“司机”张鹏。
案发后,明小霞的家属退出赃款3800万元,容水生的家属退出赃款600万元。白马洲村至今尚有2700余万元损失未追回。
两人被判无罪,检方提起抗诉
2015年4月,明小霞、张鹏涉嫌挪用资金一案被移送洪山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容水生、周国和、陈波平涉嫌挪用公款一案,洪山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三人挪用的钱款属于发放给村民征地补偿款后余下的集体资金,不属“公款”性质,遂将罪名变更为挪用资金罪,于2015年12月,将三人诉至法院。
2016年10月18日,洪山区法院分别对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挪用资金罪判处容水生有期徒刑九年,判处周国和有期徒刑六年,判处陈波平有期徒刑四年;对于明小霞、张鹏,则作出无罪判决,判决理由是,现有证据不能证实二人参与了容水生等人挪用集体组织资金的共同犯罪,其利用周国和的职务便利,挪用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不属于新的犯罪事实,而是赃款处置行为,故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收到判决后,洪山区检察院认为,两份判决均存在事实认定错误和程序违法问题,遂向武汉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尤其是对于明小霞、张鹏的无罪判决,该院指出,其审理过程严重违反刑诉法规定的诉讼程序,直接使用了另一个正在审理的案件(容水生一案)中的证据,未经当庭质证即将其作为定案判决依据;而且,该案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有罪而判无罪。该院认为,现有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足以认定二人构成挪用资金罪的共犯,其中明小霞事前与周国和共谋商议并同意,属共同犯罪,张鹏积极参与,为挪用行为提供关键性帮助并从中牟利,属帮助共犯,判决书评判观点与证据证明的事实不一致。
容水生等三人也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
多方取证,锁定“幕后老板”
收到洪山区检察院抗诉材料后,武汉市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依据重新进行审查,发现不少疑点:明小霞从头至尾拒不承认参与合谋挪用资金,可谓“零口供”;而容水生、周国和的供述前后不一,刚开始极力撇清明小霞与案件的关联,后期又将责任往明小霞身上推,称明小霞才是幕后主谋。
到底哪种说法才是事实?明小霞究竟在整个案件中扮演着什么角色?承办检察官认为,有必要通过进一步的调查取证和证据复核,弄清隐藏在背后的真相。
重新提审容水生和周国和,两人终于交代,刚开始“维护”明小霞,一方面是为了让她在外面筹款补亏空,一方面是相信明小霞有“能力”确保他们“全身而退”,但后来发现明小霞似乎并没有那个能量“救”他们,所以决定“还原事实”。
周国和说,实际上明小霞才是荆博奕公司的幕后老板,而且除了荆博奕公司,扬泰、龙吟祥、东方佳能等公司,明小霞都是实际控制人,这些公司不过是“一套人马多个牌子”。
容水生也交代,荆博奕公司成立之前,他就和明小霞有过接触来往,“日月商业广场”项目的合作开发和荆博奕公司的成立,都是在同明小霞商讨下进行的,对于挪用8000万元之事,明小霞也从一开始就知情并参与。
承办检察官认为,两人的此番说辞与明小霞此前在供述中所说的一句“后来我就同意了接手这个公司(荆博奕)”相互印证,说明明小霞在8000万元进入荆博奕公司之前,就已经接手并实际控制这家公司。
为进一步完善证据,承办检察官再次翻阅案卷,终于从一张模糊的书证复印件上发现了突破口。这张龙吟祥公司的银行开户记录上登记的财务负责人名字,与荆博奕公司的财务人员一样,都是胡某。这进一步证实了两家公司的关联性。
以书证为据,再次找到相关证人,经过耐心释法说理,他们终于抛开顾虑,证实明小霞就是几家公司真正的后台老板。部分证人还提供了几家公司的工资表、值班表、福利表等书证,证实了几家公司的人员混同关系及明小霞夫妻的老板身份,且有证人表示,荆博奕公司的成立就是明小霞的决策,“日月商业广场”项目是明小霞和白马洲村合作开发的。
不仅如此,还有证人揭露,荆博奕公司案发后,明小霞老公杨某曾指使下属销毁与该公司有关的文件。承办检察官分析,此举虽是杨某所为,但鉴于夫妻关系,有理由相信是明小霞授意或对此明知,这说明明小霞等人具有逃避打击、掩饰犯罪行为的主观故意。
综合新收集的证据,承办检察官认为明小霞不仅构成挪用资金罪,而且在共同犯罪中是主犯;张鹏对挪用之事明知,仍在明小霞的授意下,18次以非正常手段转移3800万元,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重审改判,5名被告人获刑
2017年3月,武汉市中级法院作出刑事裁定,将两案发回重审。
武汉市检察院密切关注案件进程,承办检察官主动与洪山区检察院公诉人交换意见,将补充调查的证据全部移交区院,并指导其重新梳理、整合证据,着重针对明小霞参与共谋挪用集体资金的行为及张鹏是否明知挪用的是白马洲社区资金继续补证,同时建议向区法院提出将两案合并审理的意见,以利查清全案事实。洪山区法院采纳检方意见,决定合并审理后,区检察院依程序提交了变更起诉决定书。
经两次公开开庭审理,2018年2月11日,洪山区法院作出判决,以挪用资金罪判处容水生有期徒刑八年,明小霞有期徒刑五年,周国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陈波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张鹏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明小霞、张鹏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18年6月19日,武汉市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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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江汉区检察院
付静宜
老式写字楼内,“创新谋发展”的口号依旧在墙上赫然醒目,偌大的办公室空空荡荡,只剩少数员工在格子间内留守。日前,当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检察院侦查监督部检察官乐峰、检察官助理梁晨走进盛世公司时,看到的是这般萧条的景象。
“自从6月12日法定代表人乔某和业务经理范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刑事拘留,公司经营就基本陷入停滞,靠履行之前的合同苦苦支撑。”临危受命的临时负责人杨经理解释。
1998年,40岁的乔某创立了盛世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主要服务冶金行业。两年后,刚大学毕业的范某加入该公司并逐渐成长为业务骨干。然而,随着冶金行业持续不景气,盛世公司近年经营状况每况愈下,营业年收入从鼎盛期的700余万元锐减至400万元,毛利润已不足百万元。
“同时,运输、装卸大型衡器设备需临时雇用大量劳务人员,这部分劳务费每年得30至40万元,但收款方不能提供相应抵扣发票,给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缴税压力。”于是,在生存重压之下,乔某授意范某找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以抵扣税款。
据查,2014年7月至12月,盛世公司支付6.6万元手续费向甲公司购买了11份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106万余元,用以抵扣税款15.4万余元。今年6月,随着甲公司行迹败露,盛世公司四年前的犯罪事实被立案追诉,乔某、范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第一时间如数补缴税款及罚款30余万元。前不久,该案被移送至江汉区检察院审查批捕。
乐峰说明来意后,杨经理一边出示相关资料,一边详细介绍公司发展史及案发前后的情况。2011年至2017年,盛世公司合计纳税176.2万元。在乔某的经营下,公司曾被武汉市总工会授予“模范职工小家”称号。虽然近年来公司举步维艰,但乔某从未主动辞退一人,目前仅剩的6名员工,包含残疾人、下岗职工、自闭症儿童母亲等。乔某被羁押后还托律师带信“再困难也要保障员工工资发放”,所以大家都盼着企业早日走出困境。
日前,江汉区检察院召开由办案民警、人民监督员、律师、嫌疑人家属及盛世公司代表等参加的听证会,就是否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乔某、范某听取意见。大家一致认为,二人无犯罪前科,且已依法补缴税款及罚款,社会危险性不大,建议对其取保候审。
会后,该院对听证意见进行合议,考虑到乔某、范某“系初犯,在本市有固定住所,且已积极退赃缴纳罚款”,遂依法以无社会危险性对二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次日,被取保候审的乔某、范某走出看守所,他们将一边继续经营企业,一边等待诉讼程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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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下陆区检察院
肖克
经湖北省黄石市检察机关抗诉,黄石市下陆区法院近日作出再审判决:判处吴某的3名继承人在遗产范围内返还罗某10万元本金及利息。
这起借款要从四年前说起。2015年9月、2016年4月,吴某分2次向罗某借款,每次吴某都给罗某出具了借条,共计10万元,其中一次罗某给吴某的是现金,没有银行汇款凭证。2016年9月,吴某因病去世。为追回借款,罗某便于2016年11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吴某的3名继承人返还10万元本金及利息,并提供了借条及其中5万元汇款凭证。法院于2016年12月进行了审理。吴某继承人对其中5万元只有借条、没有银行汇款凭证提出异议,认为借条可以仿冒。法院通过审理,判处吴某的3名继承人返还5万元本金及利息,对另外5万元只有借条、没有汇款凭证未予采信。但该判决书由罗某的代理人刘某代收后,也未告知罗某判决结果,罗某由此失去了上诉机会。
罗某于2017年5月向法院申请再审,被法院驳回后,同年8月向下陆区检察院申请监督。下陆区检察院受理后,经鉴定和走访相关人员后认定,两张借条系同一人所写,其中一张借条虽没有汇款凭证,但有证人证言,足以证明罗某借款给吴某10万元的事实,于是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收到检察建议后认为,罗某向检察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能推翻原判,没有采纳检察建议。经再次审查证据,下陆区检察院提请黄石市检察院向该市中级法院抗诉。
黄石市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审事实不清,现有的证据足以证明所借的款项为10万元,遂向黄石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黄石市中级法院裁定原审法院再审。经再审,原审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作出了上述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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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市检察院
楚天都市报:《大冶湖32万方围堰被清除
杨运红
盛夏七月,骄阳似火。武九客专大冶湖铁路桥、公路桥与老武九铁路桥,如三条巨龙横卧大冶湖畔,给烟波浩渺的大冶湖增添一道独特的风景。桥下波光粼粼,平静如镜,昔日的施工围堰不翼而飞,大冶湖的既有环境得以恢复,连接长江的水路更加通畅。
7月18日,当大冶市环保志愿者协会秘书长柯培新看到眼前一幕时,高兴的说,这一切变化,得益于大冶市人民检察院的两份诉前检察建议。
2017年11月初,大冶市人民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在摸排周边湖泊非法填埋行政公益诉讼线索时发现,中铁十一局在承建武九客专大冶湖铁路桥和公路桥时,为方便施工,用32万方土石方以筑岛围堰方式铺设施工便道2200米。工程完工后,施工方仅对其中的300米长施工围堰予以清除,而对绝大部分围堰仍让其保持原状,严重影响了大冶湖防洪、航运和水生态环境。
获此线索后,大冶市人民检察院及时成立专案组,前往施工单位、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和省水利厅、环保厅、湖泊管理局等单位调查取证,固定证据,从中发现某行政执行部门在收到省、市的督办函和中铁十一局清除施工围堰质保金后,未履行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职责。
为此,大冶市人民检察院及时向该行政执法部门、并经黄石市人民检察院授权向同样负有监管职责的其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两单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采取有效措施清除施工围堰。
两单位收到检察建议后,迅速制订整治方案,每天安排3台铲车、8台大货车进行挖除和拖运,为了督促工程尽快完工,在此期间,办案检察官经常前往实地察看,积极与执法部门和施工方等相关单位沟通,协调工程质量和进度。经过半年多时间的努力,32万方的施工围堰终于在今夏汛期到来前全部清除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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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检察院
高先虎
11月15日,鄂豫陕三省毗邻地区(湖北省十堰市,河南省南阳市,陕西省商洛市、安康市)检察机关在丹江口市召开服务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区生态保护工作第二次联席会议,共同签署《关于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区生态保护的行动宣言》。
三省毗邻地区检察机关相关负责人表示,将出台九项措施,全方位对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区生态环境进行保护:加大对严重污染水源、大气、土壤等犯罪的打击力度;加强与法院、公安以及生态环境管理部门的沟通协作,着力推动解决破坏生态环境刑事案件取证难、鉴定难、认定难、法律适用难等问题;通过案件复查、实地勘察、效果认证等形式,对生态修复行为进行长期的跟踪和评估,并依法给予处理;在生态检察内设机构或具体牵头部门下设日常工作联络组,牵头协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研讨分析区域内疑难、重大、复杂的生态检察案件和生态检察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共同探寻新的对策和措施等。
《行动宣言》还规定,需要开展异地侦查、异地讯问犯罪嫌疑人、异地询问证人或委托调查取证的,所在地同级检察机关应当提供办案场所和技术装备使用便利或根据请求派员协助侦查,必要时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提供支持;建立案件会商和联合办理机制。对重大的跨区域破坏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及时进行会商,联合介入调查。需要开展跨区域拘捕、押解、追逃,跨区域搜查、冻结涉案款物的,所在地检察院应当提供帮助;针对跨区域、重大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和公益诉讼案件,探索建立联合办案、委托调查和在当事人所在地开展检调对接等机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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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检察院
彭威、刘思雨
国家驰名商标“白云边”,被人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嫌疑人非法获利55万余元。在案件办理中,湖北省松滋市检察院结合打击“侵犯创新主体权益”的专项行动,依法有效维护企业注册商标专用权,主动与公安机关建立侵犯企业合法权益案件提前介入机制。近日,经该院提起公诉,法院对吴某等13人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一案开庭审理。
这是湖北省荆州市检察机关以特色“小专项”助推服务创新驱动发展的一个缩影。今年3月以来,荆州市检察机关周密部署,围绕服务创新驱动发展领域,结合地域特点,因地制宜开展系列“小专项”活动,打造具有荆州特色的工作品牌,有效激活创新驱动发展工作“一盘棋”。
打好服务战:精心策划,大小专项联动有序
走进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道路纵横、厂房林立、生机勃勃,让人深切地感受到壮美的现代工业画卷……近年来,荆州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努力提升城市的核心竞争力。
“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这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荆州市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从今年3月起,荆州市检察机关结合地域特色和创新驱动状况,深入推进服务和保障创新驱动发展专项法律监督工作。
为了杜绝专项工作撒大网、走形式,在广泛调研走访、座谈的基础上,荆州市检察院提出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小专项”支撑“大专项”的工作措施,作为创新驱动发展专项工作的突破口,为各类市场主体、创新主体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截至目前,荆州市两级检察机关共开展小专项活动17个,涉及创新主体知识产权保护、侵害创新主体、创新资金等6个方面,有力地促进了全市创新驱动发展专项工作深入开展。
打好特色牌:聚焦特色,服务创新发展有方
武汉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某为给公司谋求不正当利益,在向广东某公司销售产品时,按销售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该公司负责原材料采购的副总经理陈某好处费。
本案经指定管辖,由松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今年2月5日,公安机关以武汉某公司、范某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向松滋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松滋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范某及其公司的行为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该公司是湖北省重点高新技术企业,范某持有多项国家发明专利,属于科技创新人才,为服务和保障创新驱动发展,综合案情,依法决定对范某及其公司作不起诉决定。
今年以来,荆州市两级检察机关按照地域特色、产业特色,积极开展“小专项”活动,切实营造支持创新、保护创新的良好社会氛围。
一花独放不是春,百花齐放春满园。
洪湖市检察院围绕水产品开展“保护洪湖特色好品牌,促进水产行业大发展”小专项活动,重点保护“洪湖莲子”“洪湖大闸蟹”等地理标志产品,构建了“亲”“清”新型检企关系。
荆州区检察院针对辖区内涉企积案较多的问题,开展“涉企案件清理督办”小专项工作,依法办理一起涉嫌挪用企业资金案,并对犯罪嫌疑人陈某批准逮捕,有效维护了拥有11项专利、42项技术成果的湖北中油科昊机械制造公司合法利益。
打好组合拳:重拳打击,依法监督有力有效
今年以来,荆州市检察院综合基层院开展“小专项”活动情况,在全市检察机关统一部署开展了3项重点“小专项”活动,进一步增强专项法律监督工作实效。
针对企业知名品牌、核心技术被侵犯、假冒的问题,开展“严厉打击知识产权犯罪、促进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活动,先后办理了“菲利华”、湖北汇达公司等一批创新企业被侵犯商业秘密案件,有力震慑了侵害企业知识产权和合法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针对“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绿色发展”专项法律监督工作,联合环保等多部门开展“严厉打击破坏长江生态犯罪、促进产业创新升级”专项活动,共办理危害创新驱动发展领域涉及破坏生态发展的行政公益诉讼等案8件。
据介绍,截至目前,荆州市检察机关共批捕妨碍高新技术企业、科研院所等创新活动的刑事犯罪105件166人,起诉57件140人,办理危害创新驱动发展领域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案件46件,为创新驱动发展撑起了一片法治“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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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检察院
彭威
2005年,陈某离职后将“石英纤维纱生产工艺和装备”商业秘密透露给由其妻子和弟弟出资设立的某材料公司,石英玻璃公司发现后迅速报案。2009年,在陈某承认侵犯该公司商业秘密、赔偿损失、承诺不再侵犯其商业秘密的情况下,双方达成书面和解协议。
不料陈某这次却拒不承认,他声称自己并不知道石英玻璃公司的商业秘密,该技术的8个技术密点中也只知道一个,但这个技术信息早已属于行业内的公知技术,而自己公司所使用的技术来自于天津某研究所的技术转让和公司团队的研发。光电公司其他负责人也一概称自己并不知道公司是否侵权。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提取到了光电公司与天津某研究所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并发现陈某并没有与石英玻璃公司签订保密协议,侦查工作一时陷入僵局。
今年湖北省两会期间,作为省人大代表的该石英玻璃公司负责人找到了一同参会的荆州市检察院检察长汪存锋,向他详细讲述了公司发展中遭遇的困境和迫切的司法需求,请求检察机关依法予以帮助。
详细了解情况后,汪存锋高度重视,回来后立即指派经验丰富的检察官组成专业办案团队,依法提前介入该案、跟踪进展情况。
“陈某已经掌握了石英玻璃公司的商业秘密,没有必要找他人购买技术,所谓‘天津某研究所的技术’可能是幌子,要尽快找鉴定机构就光电公司与石英玻璃公司的技术进行同一性鉴定。虽然没有签订保密协议,但石英玻璃公司下发的员工保密手册、陈某在公司工作期间领取保密工资可以证明其负有保密义务,案件应该继续侦查下去!”提前介入侦查后,检察官的意见让侦查人员有了信心,侦办工作开始加速进行。
为了保证庭审效果,公诉人在开庭前给肖某做了细致的思想工作,最终肖某在质证环节有力回击了陈某的虚假供述,从而使庭审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作为同案犯,肖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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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陵县检察院
李敏
“不求有功,但求无过”,这是“混日子”干部的共同价值观,干工作有气无力,大道理一套套,却从不付诸实践。
“混日子”干部为何有市场?究其原因,就在于我们的现实工作中,还存有大量滋生“混日子”劣习的土壤,还没有真正建立起对“混日子”行为进行相应处罚的机制。只有干部“能上能下”,建立起完善的奖惩机制,让每一位党员干部都明白“混日子”就是混自己,脚踏实地才是对自己负责,才是对组织和人民负责,才是在单位有自己位子的唯一途径,才能从根子上杜绝“混日子”的侥幸心理。
“混日子”的干部其实并非缺乏工作能力,大多是由于种种原因丧失了斗志和激情。对此,我院为那些有“混日子”想法的干部制定了三步走“回炉锻造”方案。第一步是“思想锻造”。让心存懈怠的干部,每周接受理想信念教育,由支部书记负责,每周二进行“一对一”辅导。第二步是“心理减负”。一些“混日子”干部对未来感到迷茫,工作动力不足。一旦出现这样的苗头,就由分管副检察长与其交心谈心,对症下药,卸下其心理负担。第三步是“基层锻炼”。解决了思想和心理问题后,党组会安排改造后的干部到乡镇检察服务站进行三个月到半年的驻站锻炼,提升其实际工作能力,再根据锻造结果和本人意愿,重新安排工作岗位。
三步走“回炉锻造”让“混日子”干部重新焕发了工作热情,甚至彻底打消了得过且过的消极想法,真正达到了“治病救人”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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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阳市检察院
梁丰婷
今年4月,当阳市民汪某通过“百姓检察”平台反映,去年8月,租住其房屋的张某因感情纠纷,半夜在客厅里点火焚烧衣物,造成房屋起火,失火面积达20多平方米。汪某称,火灾造成自己房屋和财物损失20余万元,公安机关没立案,希望检察机关进行监督。
截至今年6月上旬,该市检察机关通过该平台共收到有效举报投诉15件,已办结11件,不仅为群众诉求提供了便捷高效的服务,也有效宣传了检察工作、展示了检察形象。
李云表示,通过实实在在地推进“老百姓家门口的检察院”这项工作,能使其成为维护一方平安的“稳定器”、化解矛盾纠纷的“减压阀”、开展公益诉讼的“新阵地”、服务保障民生的“工作站”,让人民群众更多地了解、支持和信赖检察院。
据悉,从2004年至2017年,在宜昌市检察机关年底业务考核评比中,当阳市检察院已连续14年位居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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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阳市检察院
魏秋晨、张文哲
“你今天的付出,决定你三年后的工作和生活。”这是全国模范检察官、全国优秀公诉人、湖北省枣阳市检察院公诉部负责人乔富粤经常挂在嘴边的一句话。
就这一句大白话,伴随她在公诉席上奋斗16年,先后办理各类案件1600多件;伴随她带领一支年轻的团队迅速成长,1名干警被评为全省审查批捕办案能手,4名干警被评为省、市优秀公诉人;伴随她从普通的打字员蝶变为全国模范检察官。
逐梦奋斗,她是出了名的“学习狂”
走进枣阳市检察院,大屏幕上播放着今年1月28日,湖北省委常委、襄阳市委书记李乐成来到枣阳市检察院看望慰问乔富粤的场景。对于乔富粤的故事,李乐成也是如数家珍,闲聊中问她,计算机水平现在如何,打字速度咋样?
“李书记,现在键盘已经不是我的主要‘武器’了,而是这个。”乔富粤笑着指了指桌上一本翻得卷了边的《刑法一本通》。
时间让人猝不及防,24年的光阴变迁,“武器”的更迭,见证乔富粤从青葱走向了成熟。
1995年9月,乔富粤从襄樊大学计算机专业毕业后,来到枣阳市检察院做打字员。
“我当时特别羡慕能够独立办案的检察官,尤其是那些在法庭上唇枪舌剑的公诉人。”乔富粤回忆道。
此后,她将这个小心愿默默埋藏在心底,让这颗种子生根发芽,并努力用辛勤的汗水去浇灌理想之花。
工作之余,她自学法律,这本书她在翻看的过程中已经重新装订了三次,翻烂了还在翻,法律条文早已烂熟于胸。单位里举行法律竞赛、辩论赛、演讲比赛,她都积极参加,并逐渐成了“冠军专业户”。2003年,她如愿以偿来到公诉部门。
失败让乔富粤看到了自身的不足,唯有不断学习才能进步。她下定决心要通过司法考试。在准备考试的那段时间,她挤出除睡觉外的所有时间来看书,甚至连上厕所都不放下。从那以后,每天晚上看一个小时书成了她的生活习惯。
付出就有回报。2008年12月,参加湖北省检察机关公诉人比赛,乔富粤一举拿下了全省第一名的好成绩,被授予“全省优秀公诉人”称号。
2010年10月,乔富粤代表湖北省检察系统赴京参加第四届全国优秀公诉人业务竞赛。经过一周的激烈角逐,乔富粤从全国100名选手中脱颖而出,获得“全国优秀公诉人”称号。
“我们至今记得全院干警在国徽下伫立,举着横幅,和她热情拥抱,欢迎她载誉归来的场景。”枣阳市检察院案管部员额检察官邹明华说。这既是对乔富粤的鼓励,也是对年轻干警的鞭策和期望。
一路走来,艰辛的路上留下了她坚实的足迹。一路向前,再苦也咬牙坚持,她终于看到了美丽的风景。
啃硬骨头,她是出了名的“专业户”
今年3月,公安机关将樊某等43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一案移送枣阳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这个案件相当棘手。每到关键时刻,大家总是先想起乔富粤,在枣阳市检察院,她办过的大案、要案、难案最多。
“既然走上了公诉这条路,就不能半途而废,我喜欢挑战疑难案件,喜欢回味站在公诉席上惩恶扬善、播撒正义阳光的那种感觉。”乔富粤说。
“通过办理一系列大要案,我也学到了许多东西,在如何规范取证、如何有针对性地做好出庭预案、如何把握高级别领导干部犯罪后的心理方面都有所收获,再办类似案件,我的信心更足了!”乔富粤感慨道。
传承培新,她是出了名的“好师傅”
“乔富粤不仅善于办案,还善于总结。”她的同事姜曼说。凭着对公诉业务的无限热爱,乔富粤潜心钻研法律知识,不断探索良法善治。
为了切实杜绝冤假错案,她总结出一套防范冤假错案的“三步三审法”:第一步是“看”,即看提请逮捕书、起诉意见书,重点审查证据的客观性;第二步是“听”,即听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重点审查证据的合法性;第三步是“比”,即比较证与证、供与证、供与供之间有无矛盾,重点审查证据的真实性。“三步三审法”有效地避免了冤假错案的发生,2015年以来,枣阳市检察院公诉部门在乔富粤的带领下,先后办理各类案件1876件2363人,成功抗诉7件,追诉漏犯21人,防止错案4件。“三步三审法”在襄阳市检察系统得到推广。
近年来,公诉部门进了几个年轻人,虽然他们勤奋敬业,严格要求自己,但没有经验积累的他们,尚无法独立完成案件的审查起诉工作。身为公诉部负责人,乔富粤一直要求自己以身作则,带头加班加点工作。受理的全部案件材料都一一审阅,保证心中有数;每一份起诉书都反复修改,字斟句酌,有时一份法律文书会修改四五遍。
踏上新时代法治建设的新征程,乔富粤坚守在自己的岗位上,执着耕耘,坚守初心,践行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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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襄城区检察院
刘宇航
“贪腐的人时时生活在恐惧之中,收受贿赂犹如炸弹,随时可能炸响;送钱送物的人别有用心,收受者好似处于被绑架状态,这让内心特别痛苦……”5月27日,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检察院组织干警观看警示教育片《丧失底线的代价》,当听到片中襄州区原区长王士金的忏悔之言时,参与过此案办理的检察官依旧感到震撼和痛心。
2018年5月,襄阳市纪委通报,襄州区原区长王士金违反政治纪律,与他人多次串供,转移赃款、赃物,打探、收集组织调查动向及信息,对抗组织审查;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约谈时仍然不如实说明问题,违规为他人谋取人事方面利益;违反廉洁纪律,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违规收受、使用服务对象提供的会员卡,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经营活动等方面谋取利益,索取、收受他人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此案进入司法程序后,经襄阳市襄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前不久法院以受贿罪判处王士金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20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定,王士金在担任湖北省枣阳市副市长、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襄州区区长、襄州区城投公司董事长期间,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1305.9万元、3万美金、黄金1100克,以及玉石吊坠、玉石手把件各一件,价值100万元的玉石一块。
王士金凭借自己的努力和良好的发展机遇,一步步从一名国企技术工人成长为政府机关领导干部。“随着职务的提升,他逐渐丧失理想信念,无视党纪国法,大肆以权谋私,疯狂敛财,最终落得个锒铛入狱的结果。”谈到王士金受贿案,办案检察官唏嘘不已。
借分管城建,公然索要好处
职务提升后,敛财更疯狂
2011年11月,王士金从襄阳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的岗位上提拔为襄州区委副书记、区长。仕途的顺利和过去在枣阳几年的平安无事,让王士金越发感受到了权力的“魔力”。如今成了一区之长,还有什么能够阻挡手中的权力变现呢?如果说在枣阳时的王士金还稍微收敛一些的话,那么来到襄州后,他对钱财的欲望已经到了一种让人难以理喻的地步,并且开始一系列“神操作”。
对此,襄阳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董事长林某可能有着最直观的感受。2008年的时候,通过招商引资,林某的房地产公司参与了襄州区老西湾片区的城中村改造项目。王士金调到襄州区任区长后,襄州区政府成立了滨江河建设指挥部,组织协调老西湾片区的拆迁工作,恰好由王士金担任指挥部“一把手”,林某因此在城中村改造项目推进过程中开始与王士金有了接触和交往。
2012年3月的一天,王士金来到项目工地,现场检查拆迁和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林某在一旁陪同。“小林啊,看能否给我400万元,最近手头比较紧,女儿想在北京买房。”四下无人时,王士金突然说出的这句话令林某感到十分震惊——这个人胆子太大了,竟公然索要这么多钱!
但久经商海的林某很快冷静下来。想着由于区政府负责的拆迁工作迟迟不见进展,使已经投入大量资金的项目遇到了很大阻碍,导致项目停工近10个月,很多拆迁方面的困难都需要王士金出面协调解决。权衡利弊后,林某对王士金笑而不语,既没有答应也没有拒绝。
“小林啊,我有个朋友在北京做古董生意,你去他那里买400万元的古董照顾下生意,也算帮我的忙了。”没想到,那次开口之后才过了几天,王士金又找到林某谈起400万元的事。林某心里明白,王士金此举是因为直接给钱会有顾虑,于是想到一个通过买卖古董变相收钱的主意。为了要钱话都说到这份儿上了,不答应的话,自己的公司以后在襄州区的业务很可能就无法顺利开展了。经过一番思想斗争后,林某最终答应了王士金的要求。
林某按照王士金提供的账户汇入400万元现金后,王士金安排人给林某送来了一个青铜器。从来没有收集古董兴趣的林某无奈之下只好收下了。
林某原本以为这事告一段落了,没想到王士金因为给女儿在北京买房又遇到资金缺口。2013年初,林某再次被王士金要求资助200万元,而这次王士金给出的理由是一个朋友投资缺钱。迫于无奈,林某再次答应了王士金的要求。
最让林某哭笑不得的是,2013年底襄阳市城管局原局长叶传辉出事后,林某考虑到自己送了那么多钱,担心王士金构成违法,于是联系王士金要求将此前的600万元归还给公司,却不料王士金竟说自己的行为不会犯法,相当于是卖了一件600万元的古董给林某。考虑到王士金给自己的工程提供了很大的便利,林某只能硬着头皮又一次接受了王士金给出的“理由”。
因为本身对古董没有兴趣和研究,同时林某自己也没指望这个古董真能值多少钱,所以一直没有对那件青铜器作过鉴定。直到王士金被查后,林某才得知“卖”给他的“古董”实际上只是王士金花3800元在市场购买的工艺品……
利剑在悬,为掩人耳目做最后一搏
即使王士金利用自己的权力捞取了很多财富,但他内心也曾是惶恐不安的。尤其是2013年,曾经风光无限的襄阳市城管局原局长叶传辉的落马,更是给王士金敲响了警钟。此后的王士金虽然依旧想方设法和企业老总们保持着经济上的往来,但随着反腐败形势的明晰和自己收取金钱的累积,他的担忧和惊慌也日益增长。2015年上半年,湖北省委巡视组的巡视彻底让王士金成了“惊弓之鸟”。他为了掩盖自己的索贿受贿情况,再次开始了一系列“操作”。
因担心此前向襄阳某房地产集团董事长方某索取的170万元不安全,王士金又找到林某,以借款的形式索取了150万元用来退还给方某。与此同时,因极度担心东窗事发,王士金策划着在巡视之前把所收的一部分财物上交给纪委,以达到掩人耳目和转移视线的目的。可这样做,他又担心自己会承受纪律处分,毕竟钱和礼品很多都是很早以前收的。为了把退款上交的时间和收取时间弄得一致,王士金甚至找人做工作,让有关部门按照他要求的时间出具了收据。通过这种手段,王士金成功退交了20万元现金。
随着巡视工作的深入,王士金的内心越来越恐慌,似乎有一点风吹草动都会严重影响情绪。他开始认真回顾自己所得到的好处,只要对方公司所请托的事情觉得会出问题、有风险或者工程推进困难的,他都会将收受的现金或礼品退还给对方。但王士金有所不知,当时已经有很多人通过各种渠道反映他存在严重的经济问题。
纸终究还是包不住火。2016年7月19日,襄阳市纪委将王士金涉嫌受贿犯罪的线索移交襄阳市检察院。同年9月2日,襄阳市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对王士金立案侦查,并于同月20日对其刑事拘留。
据了解,王士金为防止被查处,案发前已先后退还行贿人人民币339万元、美金1万元、黄金1100克,以及玉石吊坠、玉石手把件各1件。在被襄阳市检察院立案侦查后,王士金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他的其他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事实,还检举了他人涉嫌犯罪的线索,这些线索后来均被查证属实。
◎公诉人说案
忘记了初心,以权谋私必然身败名裂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检察院员额检察官 苏婵婵
看到一个风华正茂的领导干部,由于抵御不住物质利益的诱惑,大搞权力寻租、权钱交易,走向了犯罪深渊,以致身陷囹圄,其家人、朋友及相关人员也都因此受到牵连,实在令人痛心,让人叹息。
王士金从党员领导干部沦为“阶下囚”,根本原因是其理想信念动摇、党性原则丧失。他不是将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用来为人民谋福利,而是当成谋取私利的资本。当他将手伸向第一笔行贿款时,他就已经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忘记了当年的入党誓言,舍弃了自己的初心。
纵观本案始末,王士金主政一方,掌管着土地审批、城建项目招投标、工程款拨付等各项大权。而本案一个突出的特点就是他经常施展掩人耳目的伎俩,意图将索取、收受贿赂的真相掩盖在合法的“外衣”下。尤其是所谓的古董交易,其实那些古董在涉案公司老板眼中根本不值一文,其畏惧的只是王士金手中的权力,其为之花钱的更是王士金利用手中权力为其所谋取的利益。
《礼记》有云:“莫见乎隐,莫显乎微,故君子慎其独也。”回想起东汉“四知”先生杨震的“暮夜却金”,再看看本案中的王士金,形成了鲜明的对比。“物必先腐,而后虫生”,一名党员干部的腐化堕落,往往是因为事务性工作多了,政治学习少了;应酬多了,与群众接触少了;政治意识、宗旨意识、组织纪律淡薄了,甚至把自己凌驾在组织之上、规矩之上,行为上的越界归根到底还是因为没有坚守底线,没有始终做到表里如一。
往日不可追,今夕犹可待。王士金受贿案再次警示我们,享乐主义和内心贪欲是摧毁领导干部清廉品行的罪魁祸首,只有时刻绷紧纪律规矩这根神经,从内心深处摒弃贪欲,才能切实做到在思想上防腐拒变。工作生活中,党员领导干部应坚决做到腐败习气不沾,狐朋狗友不交,净化“社交圈”“生活圈”,让腐败无孔可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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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城市检察院
冯漳辉
2017年12月6日,胡小明邀约刘某等人到亲戚胡小光家中吸食自己购买的毒品,其间被警方抓获。公安机关将胡小光以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提请检察机关审查逮捕。
至此,有多项证据证实胡小明已经涉嫌贩卖毒品罪。经该院批准逮捕后,公安机关于同年12月25日将胡小明执行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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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检察院
王宇、帅晓倩
5月24日,龚某某故意伤害一案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雷爱民作为办案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玲担任审判长。
据悉,这是刑诉法修 改以后,我市法检“两长”带头共 同办理的首起认罪认罚从宽处罚案件,为我市全面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起到示范性作用。
2018年8月9日,因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潜逃17年的犯罪嫌疑人龚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依照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对该案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在讯问过程中,龚某某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认同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在辩护律 师的见证下,被告人龚某某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随后,雷爱民又按法律规定,征求被害人家属意见。被告人及其亲属积极 向被害人亲属进行赔偿,并取得 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龚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 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 认罚,建议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庭审经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害人最后陈述等程序,被告人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当庭认罪认罚。
审判长张玲宣布本案将择日宣判。
案件庭审过程中,由于庭审前充分准备,庭前会议已就检方指控的犯罪事实、举证方式等交换了意见,加之被告人认罪认罚,相较以往需要两个多小时的刑事案件庭审来说,该案的审理耗时仅35分钟,极大地提升了庭审效率和庭审效果。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2018年10月,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旨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着眼于司法效率的最大化、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推动繁简分流,构建多层次的案件处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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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祥市检察院
中国青年报:《莫愁湖的水变清了
王冠
近日,在湖北省钟祥市的网络社区“钟祥论坛”上,网友“老龙”兴奋地分享了一组《莫愁湖畔梅花开》的摄影作品。一张张照片里,莫愁渡口旁红梅怒放,开得格外灿烂。栈桥边,游人纷纷驻足,拿起手机与莫愁湖合影。
莫愁湖又称沧浪湖,俗名北湖,毗邻世界文化遗产明显陵,是当地最靓丽的名片之一。然而几年前,它一度面临污水直排、水质富营养化、总磷含量超标等问题。
莫愁湖的修复,离不开当地检察机关在生态环保领域有益的司法探索。
去年以来,钟祥市人民检察院主动介入,积极办理莫愁湖国家湿地公园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案件,通过四份诉前检察建议,助力政府投入1200余万元资金对莫愁湖国家湿地公园进行修复,入选2017年度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绿色发展”专项法律监督工作十大典型案例。
被污染的莫愁湖
负责办理此案的该院民事和行政检察部检察官胡伶俐记得,早在2013年3月,网友“老龙”在“钟祥论坛”上曾发出过一条呼吁“北湖环境急需保护”的帖子,还附上了污水直接排入湖里和生活垃圾在岸边胡乱堆弃的照片。此帖引发大量网友热议:“这么美的湖水,能不能好好爱护!”“是谁这么没有公德把垃圾在湖边乱丢,家里没有垃圾桶?”……
“钟祥论坛”帖子中反映的问题,胡伶俐也感受颇深。这名检察官是一名徒步爱好者,经常环湖步行,她和朋友们曾亲眼目睹,莫愁湖部分地区沿岸垃圾堆成小山无人处理,还有几个排污管道,污水直接排进湖里,令湖水臭气难闻。
2015年7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作出《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授权湖北等十三个省(区、市)试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对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由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益诉讼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两类,范围涵盖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
这一法律信号的释放,让受到污染的莫愁湖迎来修复的契机。
钟祥市人民检察院将这条关注已久的生态环保公益诉讼线索上报,很快获得立案。
四份诉前检察建议
为了更好地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去年2月14日,钟祥市人民检察院借钟祥市政府法制办召开全市法治政府建设会议的契机,向全市53家行政执法部门近100名分管行政执法工作的负责人,介绍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背景、范围、程序以及钟祥市公益诉讼工作开展情况。
该院分管民事和行政检察工作的党组成员李保华说,“公益诉讼是一项新职能,为了争取对公益诉讼工作的理解、支持与配合,先向大家普及公益诉讼的法律,打一剂预防针。”
他介绍,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涉及法律面广,牵涉众多政府职能部门,虽说是和政府部门唱“对台戏”,但目的是为了督促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更好地履职尽责,共同维护环境、资源公益。
按规定,城镇污水的处理归市住建部门监督管理。钟祥市人民检察院通过沿湖摸排发现,莫愁湖周边部分居民、餐馆生活污水以及周边垃圾堆产生的污水,累计有7个排水口直接排入莫愁湖,湖水污染严重。由此发现,住建部门可能存在污水处理管理的缺位。
另外,根据《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湿地保护管理规定》《湖北省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等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国家湿地公园的指导和监督……”刚刚获批的莫愁湖国家湿地公园,均由钟祥市林业局申报和管理。钟祥市林业局也负有监管职责。
在钟祥市林业局,钟祥市人民检察院查到了“国家湿地公园”的申报资料,获悉早在2011年3月25日,钟祥市莫愁湖湿地公园(包含莫愁湖和镜月湖)就被国家林业局批准为国家湿地公园试点单位。2016年8月16日,被批准为国家湿地公园。钟祥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国家湿地公园水质遭到破坏,林业部门对莫愁湖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监督、管理职责同样可能存在缺位。
此外,依据环保法,环保局对辖区内的环保工作统一监管。检察院调取了市环保局对莫愁湖的实时监测数据,显示莫愁湖水质富营养化,总磷含量超标。
除了上述三家单位,莫愁湖沿线长期存在堆放、焚烧垃圾等破坏环境和市容的现象,负责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的城管局是否对污染也有管理职责?经过仔细翻阅相关资料,检察官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查出,“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钟祥市城管局对此也有监管职责。
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2015年7月1日作出的授权决定,提起公益诉讼前,检察机关应先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依法履行职责。经过了诉前程序,行政机关拒不履行职责,拒不纠正违法行为,使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仍受侵害状态的,检察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要善于抓住解决问题的核心方向,行政公益诉讼的真正目的不是起诉哪家行政机关,而是通过司法手段,助力政府职能部门更好履职,共同维护公共利益。”该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曾慧向办案检察官强调。
为此,立案后的一周里,钟祥市人民检察院集中精力研究了十几部法律、法规和地方规章,从法律上来厘清各单位的职责,书写诉前检察建议书。
2017年3月27日,该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和《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分别向钟祥市4家行政单位发出依法履行国家湿地公园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诉前检察建议。
该院认为,钟祥市林业局、环保局、住建局、城管局等4家单位对莫愁湖国家湿地公园怠于履行监管职责,致使莫愁湖国家湿地公园水质遭到破坏,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损害之中,建议积极作为,依法履行环境保护的监管职责。
“没想到我们的权力也在被监督”
“这是第一次,以前从来没有过。”钟祥市林业局一位工作人员说,“最初收到诉前检察建议时很惊讶,作为监督管理湿地公园的职能部门,没想到我们的权力也在被监督。”
他表示,林业局虽然承担管理国家湿地公园环境的职责,可只有管理权,并无执法权。“莫愁湖周边的环境问题由来已久,我们曾找其他相关部门沟通过,但多年来进展微弱。这个问题并非某一个部门可以单独解决完成。检察院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后,我们非常支持。”
2017年3月底,钟祥市林业局、环保局、住建局、城管局等分别向钟祥市委市政府作了专题汇报,此时,市委市政府也关注到了莫愁湖环境污染的问题,所以对检察建议高度重视,立即责成相关部门,成立了以各部门“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的整改专班,并拨款1200余万元环境专项治理经费,用于上述问题的解决。
针对检察院在诉前检察建议中指出的7处直排口,钟祥市住建局将其纳入市“两湖一河”环境治理计划,进行封堵、截污、配套管网建设。同时,由财政拨付专款,为湖边附近的26户居民落实生活污水处理措施,从根本上解决生活污水直排莫愁湖的问题。
针对莫愁湖沿线常年堆放的垃圾及其产生的污水,城管局进行了彻底清理,并设立了禁止倾倒垃圾警示牌和垃圾果皮箱,实行全天候巡查。当地林业局加强了湿地宣教支持,开展湖区环境整治,加大了对湿地的日常巡查和监测。
截至目前,莫愁湖周边7个排水口已经全部整改到位。在河道上游两侧铺设了污水管道,对沿线所排污水进行截流。对于工程量较大的两处排污口,借鉴“中国美丽乡村”客店明灯村的“厌氧发酵+多级过滤”“植物吸收+人工湿地”农村生活污水生态化处理模式进行治理。
住在湖边的居民周维义,看着莫愁湖的变化,他打心眼儿里高兴,“湖边再也没有臭味了。”
该案件的办理,也让胡伶俐收获不小。“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目的在于纠正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维护公共利益,给予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为的机会,避免司法资源浪费,及时解决问题。这也是节省司法成本的一次有效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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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检察院
多多法务:《涉黑大案31名被告被谁降服
答迪、李俊军
153册卷宗、244张光盘、4万余字的起诉书、35万多字的审查报告、100多个日以继夜的艰辛……检察官们用他们执著的职业操守、过硬的业务素质,拿下了这场异常艰苦的扫黑除恶攻坚战。
31名涉黑被告人全部当庭认罪悔罪,包括“黑老大”熊才祥在内的多名被告人在庭审中落泪、忏悔。
这起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挂牌督办的涉黑案(以下简称“熊才祥案”),是由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也是当地建市以来规模最大的涉黑案件。
“值得!”2018年9月12日,回想起1个月前的那3天庭审,鄂城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公诉部负责人周靖清觉得,此前100多天的艰辛付出,是非常有价值的。
9月11日,鄂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熊才祥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聚众斗殴、敲诈勒索等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22年,朱健、郑小燕、郑槐彬、骆永刚等其余30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9个月至20年不等。
“此次办理熊才祥等31人特大涉黑案,是对鄂州检察机关办案能力和队伍素质的一次全面检验,也是对检察人员是否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检验。”鄂州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卢杰昌表示。
周靖清:首席公诉人的“至暗时刻”
8月10日下午,熊才祥案庭审的最后一天,在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环节,案件首席公诉人周靖清,在法庭上经历了自己从检24年来的“至暗时刻”。
连日来的高强度运转,终于让此前已感觉不适的周靖清支撑不住,他突然全身冒虚汗,手撑在桌上直发抖。
“人有些虚脱。”1个月后,谈起这一幕,周靖清拿出了当时手里那叠公诉意见书,被冷汗打湿过的纸张微微发皱。
鄂州市人民检察院专案指导组决定启动应急预案,拟由另一名检察官严鹏代替周靖清,完成公诉方答辩总结。听到此消息,周靖清立刻拔掉氧气管,要求回到庭上。
“当时真急了,不上,肯定终身遗憾。”在他的心目中,公诉团队一开始上庭是10个人,结束时也应是10个人才圆满。
“153册卷宗、244张光盘,起诉书最初41400字,校对过16稿,上庭用的简化版起诉书24400字,站着读了1小时40分左右……”谈起工作量,周靖清对这些数字脱口而出。
这位严格执法的检察官也有温情的一面,他常说:“法律有力度,但也应有温度。”每次提审主犯熊才祥时,周靖清都会给他带去一瓶矿泉水,并帮助手有残疾的熊才祥拧开瓶盖。第3次谈话结束时,熊才祥对周靖清说了声:“谢谢!”
“在100多天的办案过程中,尤其是开庭前的1个多月,每天都感到肩上担子无比沉重。”周靖清回忆说,8月8日早上开庭,他站起来开始宣读起诉书的那一刻,突然觉得压力全无,余下的唯有斗志。
在庭审最后阶段,拔掉氧气管回到法庭的周靖清,仿佛再次“打了鸡血”:“人心都有向善的一面,提审中熊才祥流露出对拖累妻子的愧疚,对家人处境的担忧,对老母亲的牵挂,对子女的思念,如果他能早日明白‘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道理,今天就不会站在被告席上。但他不仅没有悬崖勒马,反而变本加厉,犯下严重罪行。他们的行为,又给多少家庭的妻儿老小造成严重伤害,实属可叹、可悲、可恶!”
听到周靖清总结陈词中的这番话,昔日的“黑老大”熊才祥掩面而泣。
开庭前,原本只有10多名被告人写了悔过书,而在最后陈述阶段,31名被告人全部悔罪认罪。
“三天庭审,终身受益。”他在办案心得里写到:“经此一役,公诉团队的凝聚力、向心力、战斗力必然更强。”
严鹏:我有故事,你有酒吗
“此役过后,我们也是有故事的人了。”谈及熊才祥案,鄂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委员、公诉部业务主任严鹏自豪地说。
严鹏从检18载,在公诉部门工作10多年,曾荣获省级先进检察官、湖北省五一劳动奖章等诸多荣誉。
早在2010年,严鹏就曾办理过该市一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独自一人面对11名当庭翻供的被告人和20多位颇有声望的律师,他毫不退缩,沉着应战。最后,法院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11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至12年不等。
“这不仅仅是一起个案,它需要被放到全国扫黑除恶的时代大潮中来看待。”严鹏认为,这是显示检察机关扫黑除恶决心、勇气和能力的一战,“我们必须带着胜利者的笑容离场。”
在严鹏眼中,实现正义不仅需要认清案件事实真相的智慧,更需要较真碰硬的勇气,要凭良心、凭事实、凭法律办案。熊才祥案专案组组长、鄂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何池生曾对他说:“船修得再漂亮,一颗螺丝钉没钉好导致漏水,就是失败。”
“细节往往决定我们的成败。”严鹏边说边打开电脑,调出了用于庭审时多媒体示证的思维导图。每一起罪名对应若干犯罪事实,每一起犯罪事实对应若干项证据,每一项又按照证据种类分为若干组,分别指向具体的案卷页面,页面中的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都被用红线标注。熊才祥一案庭审前,严鹏和公诉团队同事们准备了2000多张这样的标红页面。
“庭审中效果非常显著。”他举例说,在法庭质证环节,当被告人对某项事实提出质疑时,检察官助理立刻调出思维导图,把案卷中应诉的部分投到大屏幕上,无论是被告人、法官、辩护人还是旁听者,都能及时看到。
“他们瞥了一眼大屏,说着说着自己就没了底气。”讲到这里,严鹏眉梢一扬,眼神里闪烁着光芒。
姚文忠:一位老检察的“七十二变”
从检33年,鄂州市检察院刑事审判监督部负责人姚文忠,却在熊才祥案开庭前的预演中,“坐到了被告席上”。
“31名涉黑被告人,我一人客串了十几个。”讲起庭审前实战演练中的“角色扮演”经历,这位“老检察”一脸轻松。由于前期全程参与阅卷,他对每个被告人的被控罪名、犯罪事实乃至基本个性都有相当了解。
参加检察工作30多年,姚文忠在公诉部门的时间就有20年,先后担任过公诉科长、分管公诉工作的基层检察院副检察长,曾荣获全国检察系统个人一等功、湖北省先进检察官、优秀公诉人等荣誉称号。
即使在任基层检察院检察长期间,他也不时亲自出庭支持大要案的公诉。“我有一种公诉情结。”谈起这项工作,姚文忠滔滔不绝。
正因如此,今年4月,鄂州市人民检察院成立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时,姚文忠被任命为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的督办指导组组长,负责指导基层检察院办理涉黑涉恶案件。
可这时,他的心中却犯起了嘀咕。“在扫黑除恶攻坚战中,让我当一名‘战斗员’是能胜任的,但要做一名‘指导员’,开始心里还真有点惶恐。”姚文忠坦陈。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多次指出,检察工作是政治性极强的业务工作,也是业务性极强的政治工作。姚文忠深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重大政治任务,“指导”不仅体现在业务上,还包括政治性要求、办案观念等方面的指导,“首先自己要能正确理解,才可以指导别人”。
为此,他自己首先当好学生,认真研读了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办案资料汇编和办案指引,并对黑恶势力常涉及的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18类犯罪的刑法理论、司法解释及全国各地检察机关承办黑恶案件的成功范例,进行了深入学习研究。
作为督办指导组组长,姚文忠同时要对该市6件涉黑涉恶案件进行交替指导,加上部门本职工作也较多,他只好白天忙本职,晚上和节假日加班阅卷,连中午休息时都在加班。以至于那段时间,跟他一起下班的同事每天看他提着沉甸甸的公文包,会打趣对他说“假忙”。
“起诉书,我逐字逐句修改过。”在办理熊才祥案时,从阅卷、协调沟通,到制作起诉书、出庭预案直至开庭审理,姚文忠全程进行了指导。
在跟法院充分沟通后,姚文忠指导公诉团队,精心设计了讯问被告人和举证顺序,明确庭审的时间节点,并亲自扮演被告人,进行实战演练。
虽年过五旬,姚文忠依然记忆力惊人。“从31人里选了10多个角色来演练,事先没有准备脚本,都是凭经验和对案件的熟悉临场发挥。”为了更贴近实战,姚文忠会临时自己挑角色来扮演,不提前跟公诉人商量。
“他当时的回答没跟我们沟通过,甚至出乎意料,就是为了真正锻炼我们的应变能力。”董洁琼回忆道。
庭审的3天,姚文忠一直坐在视频指挥室里,及时发出必要的指令。
“他认真负责、细致有效的指导工作,为最终的庭审成功打下了良好基础。”周靖清强调说。
而姚文忠对此很坦然:“只要接了任务,就一定要做好。”
李晓宝:铁面公诉人的坚毅与柔软
圆脸,短发,文气的眼镜,说话低调沉着,有条不紊。初次见到鄂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部负责人李晓宝时,很难将她与“铁面包公”的形象联系在一起。
殊不知,在21年的公诉工作中,李晓宝办理了700余件普通刑事案件和职务犯罪案件,把900多名被告人送上法庭,而且做到了不枉不纵、防错防漏。她先后被授予“湖北省十大法治人物”“全国优秀公诉人”“全国模范检察官”等荣誉称号。
“不能这么说”“准确来讲”“应该这么看”。谈话中,李晓宝不时纠正一些细节说法,或提出不同意见。
尊重事实和真相,是李晓宝一贯坚持的原则。对自己承办的每一起案件,她都仔细审查、执著求证,一名毒贩的重大立功表现、一名故意杀人犯罪嫌疑人的精神障碍问题,都曾被她敏锐地发觉,最终在法院量刑中得以体现。
早在十年前,鄂州市首例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就是由李晓宝主诉的。但在她看来,社会不断发展变化,当时办这类案件的法律认识、证据要求,并不像今天这样具体和标准,“只能说有些案件办出来,会对后来的案件有些启发”。
入院前几天,李晓宝指导大家整理出一份《鄂州市扫黑除恶常见罪名的证据指引》,留作后面的工作参考;出院没多久,她又赶在几起扫黑除恶案件开庭前,在7月拿出一份《扫黑除恶资料汇编》。熊才祥案开庭前几天,李晓宝找来许多法庭讯问技巧方面的资料,在工作群中分享给大家。
在熊才祥案开庭前几天的预演中,李晓宝发现公诉团队打算让一名检察官讯问多个被告人,便建议改成每位检察官按事先分工负责审查的具体犯罪事实,分案由进行讯问,这样每名被告人就要面对好几位检察官的讯问。
“庭上讯问是我们作为公诉检察官的基本职能。”她还强调,公诉人在法庭上应牢牢掌握讯问的主动权。这些意见都被公诉团队采用,在庭审中获得了良好效果。
采访中,提及黑恶势力侵害普通市民的嚣张行径,李晓宝眉头紧锁;谈到弱势群体的遭遇时,这位从小山村里走出来的女检察官为之动容,甚至红了眼圈。
在李晓宝眼中,能够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人生中难得的机遇。她觉得,办理涉黑涉恶案件时应当有一种责任感、使命感,“只有让这些人得到公正的处理,这个社会才能更加和谐、安定”。
链接:湖北鄂州熊才祥团伙涉黑案案情回放
1994年至2004年期间,熊才祥为承揽建筑工程,邀约陈浩军等人多次实施针对竞争对手的故意伤害行为,逐步形成恶名。
而后,熊才祥纠集其他社会闲散人员,通过实施“2006年9月砍伤周某某案”“2007年4月华堂景苑聚众斗殴案”,恶名更甚,同时逐步形成组织纪律,并确立了该组织的强势地位。以熊才祥为组织、领导者,以郑槐彬、骆永刚、陈浩军等人为骨干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逐渐形成并壮大,成员多达30余人。
该组织通过实施一系列强迫交易、敲诈勒索、聚众斗殴、绑架、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串通投标、开设赌场等犯罪,并非法放高利贷,聚敛了巨额钱财,称霸一方,严重破坏了当地社会治安和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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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川市检察院
禹伟良、范昊天
客厅墙上的黑色像框里,范万震神情严肃,深色的检察服上,一枚亮闪闪的检徽格外醒目……
这位57岁的湖北汉川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生命在2017年10月13日戛然而止。病逝前两天,他从昏迷中醒来,吃力地说:“等病好……再上班……”谁承想,这竟是他最后的遗言。
客厅里除了一张旧沙发,看不到什么像样的家具;门前的小院子里,罗汉松、桂花树、山茶郁郁葱葱,除了工作、养花,他没啥别的爱好。
“你跟着我吃苦了。过几年我退休后,一起到北京看升国旗。”话犹在耳,人已不在,范万震的爱人高从姣潸然泪下。
“你都57岁了,还出这个头做什么”
“老范,现在反渎工作不好做,院里办案量下降。院党组打算让你牵头反渎职侵权局的工作……”2017年3月,汉川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尚方成征求范万震的意见。
“你都57岁了,还出这个头做什么?”多年的同事、汉川市人民检察院派驻分水检察室主任黎德才一脸困惑。
时值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检察院的反贪、反渎和职务犯罪预防的职能将于年底并入监察委,相关人员也将随之转隶。有人觉得,在反渎自侦一线打拼20年的范万震,级别又不会变,范万震应该在改革前“退居二线”。然而,范万震当即接受了任务。
“他就是犟,那个时候,他体重突然下降了10多公斤,经常整夜腹痛难以入眠。”高从姣抹着眼泪说。
“干一天负一天责,要对得起自己的岗位。” 牵头反渎局工作的半年里,范万震组织立办案件7件,涉案金额1500余万元,办案数量在孝感市基层检察院位居第一。
回顾这位“犟”战友生命最后的一幕幕,汉川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部业务主任梁国安几度哽咽。
2017年7月,老范带领大家调查一起滥用职权案件。由于涉及8个乡镇1053家的房屋,取证难度和工作量相当大。老范不顾身体患病,冒着酷暑高温,头戴草帽,手缠毛巾,带着两班人马一家一家地查看。腹部疼痛难忍时,他就吃点随身带的止痛药。凭着顽强的毅力,老范仅用一个多星期的时间,就查清、锁定了该案的关键证据,成功侦破案件。
与此同时,他还带领同事同步调查一起孝感市院交办的特大案件。此时的他,腹部剧烈疼痛已是常态,连吃饭都很困难。而他却以为自己得的是胃病,不愿去医院。
一天下午,同事见他将腹部顶在办公桌桌角上,脸色苍白,急忙将他送到汉川市人民医院,办理了住院手续。结果,第二天他就来上班了。面对大家的询问,他还是摆摆手说:“老毛病,不要紧。”
此后10多天里,他和同事仍来回奔波办理案件。其间,他的身体一次次“报警”。为了不让家人担心,他搬到一楼杂物间住。多少个无眠的夜,他疼痛难忍,一个人偷偷出门到附近的运动场溜达,一走就是几个小时。天亮后,照常去上班。
直到与梁国安谈案件的第二天,老范已无法站立,被家人强行“押解”去医院。剧烈疼痛的原因找到了——胰腺癌晚期,医生说,生命期不超过一个月。
万分心痛的家人只告诉范万震是“胃病引起的疼痛”。直到生命最后一刻,范万震还想着“等病好了回去办案”。
“一个案子耗时两年多,他把一生的苦都吃完了”
范万震从检22年,在侦查一线工作20年,吃了不少苦,受了许多累,他硬是靠着一股“犟”劲,啃下一个个硬骨头案。
2007年初,省检察院成立周某、严某特大案件专案组。此案涉案人员多、涉案金额巨大,案情极为复杂,各方广泛关注。范万震被省检察院抽调办理该案,并担任专案组临时党支部书记,负责具体案件侦办。
面对铁面无私的办案人员,严某等人先向上信访诬告,再进行利诱、威胁……老范与同事毫不畏惧,迎难而上。最终,严某被判无期徒刑,周某被判有期徒刑10年。该案件仅案卷就有78本,堆起来有2米多高。
这起特大案件侦查终结后,有人评价老范说:“一个案子耗时两年多,他把一生的苦都吃完了。”
在抓捕犯罪嫌疑人严某的那次蹲守中,老范寸步不离,日夜连轴转。面对暑热无风、蚊虫叮咬,他强忍着,吃饭问题只靠事先买来的几十个馒头和一箱矿泉水解决,这样的蹲守进行了好几次,每次一守就是几天几夜。
凭着这样一股无畏无惧的“犟”劲,范万震参与主办反贪反渎案件104件,无一差错。周某、严某特大案件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为全国精品案件。由于在办案过程中的出色表现,他本人被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授予“先进检察官”称号。
“以公谋私的事儿,坚决不能做”
深深植入家人、同事脑海中的,是范万震办案时的无畏无惧与按规矩办事的那份“死板”。
在范万震家里,有个“三个一律不准”的规矩:陌生人一律不准进家门,亲友熟人串门一律不准谈工作上的事,家里人一律不准打听与案件有关的事。
“老范,最近你手头那个案子如何了?”一次,一位亲戚提着礼品上门打听。范万震当即板起脸说:“你这样做,我们连亲戚都没得做。把东西拿走!”亲戚一脸尴尬,只好走了。
关乎原则和规矩的事,对他人如此,对家人同样如此。
范万震的儿子和儿媳在乡镇教书10多年,去年9月,儿媳因工作调动回汉川城区,儿子也想调回来,找父亲求助。范万震劝儿子说,“基层工作总要有人做。在基层锻炼,是一种历练。”
儿子有些委屈。“你爸一生不为私事求人,你多理解一下他吧。”高从姣劝道。
高从姣下岗失业,只身赴宜昌打工,夫妻俩两地分居10年,直到2013年因为要带孙女,才辞职回汉川。
“我还不了解他?他说过,以公谋私的事儿,坚决不能做。”高从姣含泪答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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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风县检察院
李先秋
日前,湖北省团风县检察院收到县法院再审改判民事裁定书。至此,团风县检察院历时一年多的一起民事抗诉案件,终于尘埃落定。
这是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原告漆某、被告胡某于2016年2月5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自己的房屋以70万元的价款卖给原告,同时约定了付款时间和交房时间。原告分别于2016年2月4日付款20万元,5日付款50万元,被告均在当日出具收款收条,但原告付款后,被告拒不交付房屋,于是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胡某返还所付购房款70万元及占用资金损失(利息)。县法院经审理后,于2016年10月10日判决被告胡某返还原告漆某购房款70万元及占用资金损失(利息)。判决后,胡某不服,于2017年9月10日,向团风县检察院申请监督,要求检察院对法院一审判决提出抗诉,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2017年9月28日,团风县检察院经审查,受理了胡某的监督申请。办案检察官仔细审查了法院一审案卷,分析了民事判决书认定的证据、事实和胡某申请监督的理由,多次找到法院、原告及被告,对该案相关事实和证据资料进行甄别核对,发现案件存在疑点。
办案检察官在审查原被告之间的70万元款项时,发现其中50万元不是该案所涉的购房款。胡某申诉说,他确实分2次出具了收条,收到了漆某支付的70万元,其中20万元是购房款,但另外50万元是另一起民间借贷款项,并且在另案中原告已经主张了相关权利。于是,办案检察官再次到法院调阅了另一起民间借贷案的案卷,并详细询问了原告本人,证实了胡某所述属实。
办案检察官在走访调查过程中,查看了该案房屋买卖合同原件,发现合同的甲方是原告漆某前夫陈某,乙方是原告漆某。该案合同指定交易的房屋,并不是胡某的房屋,而是陈某的房屋,胡某只是租住该房屋,在合同上作为第三方签字参与了交易。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办案检察官认定,原审被告胡某不是该案房屋买卖合同的相对方,没有也无法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
2017年12月4日,团风县检察院以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与实际事实严重不符为由,向黄冈市检察院提请抗诉。黄冈市检察院经审查后,采纳团风县检察院审查意见,并向黄冈市中院提出抗诉。黄冈市中院发回再审,县法院再审时,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以原审原告和被告之间不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为由,认定原审被告胡某不是本案适格的原告,于2019年3月19日发出民事裁决书,依法撤销原判,驳回一审原告漆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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蕲春县检察院
王警
日前,湖北省检察院第十检察部办案检察官通过远程视频接访系统,在线对该省蕲春县申诉人张某进行解释答复。此次信访接待,是湖北省检察机关认真落实“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由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三级检察院联合进行的一次远程视频接访。
2019年3月底,黄冈市检察院收到张某申诉信,得知她是蕲春县人,一年前她丈夫被他人伤害致死。该院将信访件转交蕲春县检察院办理,要求7日内回复当事人。收到交办通知后,蕲春县检察院积极同张某联系,了解其信访诉求。
经调查,2018年3月,张某丈夫与犯罪嫌疑人张某甲发生矛盾,被张某甲持锯类工具猛锯头部、颈部以致当场死亡。当年11月,黄冈市中级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张某甲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向被害人及其亲属赔偿附带民事丧葬费、误工费等3万余元,驳回张某关于死亡赔偿金、赡养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诉讼请求。张某不服判决,多次上访均无果。她遂向检察机关提出刑事申诉。
查实情况后,蕲春县检察院积极向省、市检察院申报,为张某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湖北省检察院对该案高度重视,决定三级检察院联合对张某进行远程视频接访。办案检察官通过视频,面对面听完张某的诉求后,耐心地对其作出了解释答复,张某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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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市检察院
谭金星
7月盛夏,恩施市铜厂坡桃花园生态修复基地,市检察院和林业局生态修复专班的工作人员细心查看桃树挂果情况。
这个占地183亩的生态修复基地,是我省创新生态修复方式的一次探索。
人抓了、地秃了,怎么办
恩施州,是享誉全国的“三大后花园”之一,拥有1882万亩林地。但较高的森林覆盖率,也让不少人将贪婪的目光盯上了森林。如恩施市检察院受理的破坏环境资源案件中,非法占用农用地和滥伐盗伐林木案件占比较高。
对破坏生态环境的案件打击不可谓不尽力,但“人抓了、款罚了、地秃了”的现象依然存在,怎么办?恩施市检察院引入“诉前生态修复从轻处罚机制”,积极引导犯罪嫌疑人补植复绿,承担恢复环境的义务。然而,由于当事人缺乏技术,补植的苗木成活率不高。此外,一些原生环境遭到破坏后,已不再适合植被生长。
生态修复,亟待寻找新的出路。
打造生态修复2.0版
去年3月,省检察院下发《“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绿色发展”专项法律监督工作方案》,对督促行为人通过补植复绿、赔偿损失等方式恢复生态原貌提出了新思路,这让恩施市检察院找到了突破口。
该院通过与当地林业局调研论证,在全省首次提出“破坏生态环境赔偿款”——让涉案主体按标准缴纳赔偿款,再利用这笔赔偿款打造生态修复基地。
“选定若干补植复绿的固定场所作为生态修复基地,再通过资金的统一划拨与使用,引入专业市场主体进行造林和管护,将以往个人零星分散的补植复绿转换为有计划的专业生态修复。”该院副检察长王世彦介绍。
这一思路得到恩施市委市政府的肯定。该市出台《林业案件中“破坏生态环境赔偿款”缴入标准方案》,确定了城区4个生态修复基地选址,总规划面积298亩。
去年,恩施市收到各涉案单位、人员缴纳的破坏生态环境赔偿款799万元,已全部投入4个生态修复基地的补植复绿。其中,铜厂坡桃花园基地今年3月投入建设,预计年底竣工,将会种下1.1万株桃树。
修复成效看得见摸得着
恩施市一所学校在建设中非法占用林地,之后不但缴纳了30万元破坏生态环境赔偿款,今年3月植树节,还组织20多名教职工到铜厂坡桃花园参与了植树活动。
铜厂坡沿线的老百姓,也盼望着基地早日建成,“桃花开了,游客来了,肯定能带富我们的生活。”
对此,恩施市检察院检察长詹晓红说,把生态修复基地建在市民“家门口”,更能彰显效果。下半年,该院还将持续发力,多维度探索“生态修复”的恩施经验。
“‘人坐刑期满,荒山依旧在’,曾经是我们面临的难题。恩施市用‘破坏生态环境赔偿款’打造异地修复基地,这种探索很有新意。”省检察院侦查监督处相关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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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川市检察院
陈小玲、陈祚胜
“利川市检察院在加大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案件办理力度的同时,坚持打击修复并重,注重运用恢复性司法理念,着力推进利川生态立市,保护好利川的绿水青山。”11月16日,在利川市检察院召开的“服务和保障创新驱动发展”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绿色发展”专项法律监督工作新闻发布会上,该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覃廷方介绍说。
亮出生态环境保护“杀手锏” 履职尽责成绩亮眼
利川市检察院坚持将检察公益诉讼作为加强法律监督、维护法律权威、保护公共利益的重要抓手,依法履行检察公益诉讼职能,着力打造检察公益诉讼“利川红”。协助市委、市政府印发《关于支持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实施意见》,对全市各级各部门支持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提出要求。今年以来,该院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作为公益诉讼的重点,立案调查39件,涉及城乡污水治理、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土壤污染管控修复、饮用水源保护和矿产资源保护等多个方面。其中,发出诉前检察建议38件,已督促行政机关主动履职纠错38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1件,法院全部支持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
同时,深入公安、环保、林业、国土等相关部门,对相关行政违法案件和刑事犯罪案件进行专项清理,全面摸排破坏生态环境资源违法犯罪案件线索。同时成立土壤保护、森林草场保护、水源保护、矿产保护、宣传工作等5个工作专班,深入全市各地掌握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现状,对发现的问题,依法监督有关部门及时解决。2018年以来,共摸排破坏生态环境资源案件线索40余条,监督立案17人,监督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15人。依法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职能,严厉打击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受理提请批准逮捕9件13人,批准逮捕6件8人;受理审查起诉31件35人,提起公诉25件27人。
2018年年初,群众举报金源国际商住小区项目未按规定配套建设环保设施,施工废水直接排入附近农用地污染严重。该院迅速调查了解情况,并将污染附近农用地情况向利川市环保局发出检察建议。利川市环保局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立即督促涉案企业新建四级沉淀池,对被污染农田作无害化处理,整改效果好,有力保障利川天更蓝、水更清、山更绿、发展更可持续。
打好生态环境保护“组合拳” 部门联动合力共进
“开展‘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绿色发展’专项法律监督工作,是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实施‘生态立市’战略的具体实践,希望市人民检察院结合利川实际,精准施策,抓紧落实。市直各部门、各乡镇街道要履行主体责任,部门联动,形成合力,积极争创省级环保模范城市、省级生态文明示范市。”州委常委、市委书记沙玉山对专项法律监督工作作出批示。
该院立即行动,制定实施方案,成立巡回检察室,建立利川市保护生态环境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由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等10余个单位组成,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工作情况报告、研究解决相关问题,并建立信息共享、线索移送、办案协同、共同预防等工作机制,形成部门协同、上下联动、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与合力效应。
此外,该院联合市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发布关于依法打击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的通告,加大全媒体宣传力度,扩大影响,形成声势,提升社会公众对依法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的认知度和参与度。
谱好生态环境保护“协奏曲” 打击与修复并重效果明显
该院在加大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案件办理力度的同时,注重运用恢复性司法理念,探索推行森林、水、土地、矿产等环境资源领域的司法保护和生态修复模式,努力使受损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的修复和补偿,提升办案社会效果。
2018年初,该院结合上级检察机关统一部署的“补植复绿”活动,联合相关市直部门,成立了“利川市公益保护警示教育基地”、“利川市生态环境和资源司法保护示范基地”。两个基地集生态恢复性、公众参与性和宣传教育性于一体,有力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涉案主体修复生态,有效提升办案效果。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的案件,鼓励涉案当事人就地修复,当无法就地修复时,责令其采取自行修复或缴纳修复金雇请修复等方式到基地补种法定数量的树木,对诉前修复生态者依法从轻处罚。目前已组织机关干部职工、犯罪嫌疑人、社区矫正人员200余人到两个基地开展警示教育、补植复绿活动,种植北美红杉、云杉、女贞树等4000余株,集中推动了一批“补植复绿”承诺兑现。
2017年6月,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利川市建南镇某村组集体山林里锯倒柳杉树13株,已鉴定其采伐的柳杉活立木蓄积量为13.8957立方米。利川市检察院受理此案后,积极开展释法说理,通过与被告人王某某交心谈心,让其深刻认识到破坏生态环境所带来的危害,使其自愿书写了《补植复绿承诺书》,并在该院的组织下先后在盗伐现场、利川市生态环境和资源司法保护示范基地分别补植了50余株柳杉树、100余株灯笼树。然后,该院建议法院对王某某从宽处罚,最后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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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始县检察院
李茂平
1997年开始,周某向徐明明借款24万余元做建材生意,后因市场疲软,周某资金困难。2000年2月,双方经过协商,徐明明决定将还款额减至12万元,还款期限为三年,周某将坐落于该县业州镇小北门43号的一栋房屋作为抵押。并约定付清借款后收回房屋,如三年内任何一年周某未支付约定利息,或三年期满后周某仍无力偿还,此房就归徐明明所有。双方还来到建始县法院业州法庭,法庭根据双方协议内容制作了调解协议,并作出民事调解书。
其后,第三人徐某提出,该调解协议中周某抵押给徐明明的房产早已抵押给自己,调解协议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法院认为周某隐瞒了事实真相,遂于2001年9月撤销原民事调解书。徐明明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了损害,自此走上了长达16年的申诉之路,但始终没有得到解决。
2015年4月,徐明明向建始县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该院受理此案后,通过查阅卷宗、实地走访,全面了解案情。经查,徐某主张的事实不成立。原来,周某的确向徐某抵押过一套房产,但所抵押房产是周某另一套房子,而非其向徐明明抵押的这一套。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经过与法院反复沟通并请示恩施州检察院,建始县检察院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2015年12月,法院采纳检察建议决定启动再审程序,并作出再审判决:撤销2001年作出的民事判决书,维持2000年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周某及其家人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10月,恩施州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徐明明长达16年的申诉之路终告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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