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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非物质文化遗产遇上《食品安全法》

2019-10-23 18:41:20

[案情介绍]

无锡市梁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日前根据投诉举报,依法对位于无锡市惠山古镇的某梨膏糖店和店进行了检查,发现店铺店销售的预包装食品“小福林”牌梨膏糖的标签上未标明生产者的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配料也没有全部标明,且产品的包装盒上标有“润肺、止咳、化痰、清凉”等内容,梁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当事人涉嫌经营标签不合格的食品为由对其立案调查。

在案件查办过程中,当事人提出,自己店铺商标“小福林”是“无锡老字号”品牌,其经营的梨膏糖系“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慎重起见,梁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案件如何定性向无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请示,并于2019年1月收到无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小福林”牌梨膏糖产品定性请示的批复,批复内容有:“小福林”牌梨膏糖产品属于食品,该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收到批复后,梁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在食品中添加药品是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可能涉嫌犯罪,于2019年2月将案件移送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查处。

2019年3月,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出具了不予立案通知书。后根据无锡市梁溪区检察院对本案补充调查的建议,梁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获得“无锡老字号”品牌和“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情况进行了进一步调查。

经查,“小福林”牌梨膏糖是根据我国古代中医药食同源的理论制作,制作技艺传承了几代人,食用了几代人,并未造成危害后果。当事人尤某是无锡“小福林”牌梨膏糖制作的第三代传承人。2013年,无锡市商务局认定其注册商标为“无锡老字号”;2016年,江苏省人民政府认定其梨膏糖制作技艺为省第四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

[处罚建议]

根据当事人违法经营食品的货值金额较大和其存在多项违法行为的情节,如果不考虑其他因素而单从法律层面出发,其将被科以巨额罚款。一旦巨额罚单开出,舆论的压力和消费者的情感该如何平复?其作为无锡老字号和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信赖利益又该如何得以保护?为此,梁溪区市场监管局召开了一次特殊的案审会。会场中不仅有该局的办案人员、分管领导,还有梁溪区的”两代表一委员”、当事人所在街道和社区代表、市非遗保护中心代表、市商务局流通处代表、无锡市市场监管局业务处室代表、区司法局代表等共计16人参加。

在办案人员详细介绍案件情况后,相关部门代表、人大和政协代表、行业专家和相关公众均表示: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在量罚时考虑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可以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减轻处罚。最关键的是,要规范其后续经营行为。梁溪区市场监管局拟将综合上述讨论意见,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适当的行政处理。

[案后思考及规范]

根据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传统技术、医药和历法等。

我国素有“药食同源”之说,本案中的梨膏糖作为一种有一定食用历史的传统食品,在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类中归类于传统医药,但根据现有的关于食品、药品的法律法规,其又应当属于食品。因此,其一方面被政府非遗主管部门认定为传统医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另一方面被食品安全主管部门认定为非法食品,其处境不得不说“很尴尬”。

考虑到行政处罚设定的目的并不是最终的罚款数额,而是如何规范违法行为以达到保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目的,针对当事人的经营能力,梁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如下几点规范建议:

1、在配方方面仿照王老吉凉茶的先例,将配方报请江苏省卫健委批准并报国家卫健委备案,方能合法生产。2、在经营模式方面参考上海丁阿大葱油饼的先例,建议由街道出面给予一定政策支持,在当事人能够合法取得生产许可证之前,取消定量包装销售模式,引导当事人办理食品小作坊证,确保当事人证照齐全、合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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