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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在浙江温州办结

2019-10-23 18:45:28

通报会上,温州中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陈卫国指出,平阳法院办结的蔡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是最高法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后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清理案件。

据悉,该案债务人蔡某系温州某破产企业的股东,经生效裁判文书认定其应对该破产企业214万余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调查,蔡某名下的财产,仅在其现就职的瑞安市某机械有限公司持有1%的股权(实际出资额5800元),另有一辆已报废的摩托车及零星存款。此外,蔡某从该公司每月收入约4000元,其配偶胡某某每月收入约4000元。蔡某长期患有高血压和肾脏疾病,医疗费用花销巨大,且其孩子正就读于某大学,家庭长期入不敷出,确无能力清偿巨额债务。

据平阳法院副院长张美权介绍,该院于2019年8月12日裁定受理蔡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9月24日,平阳法院主持召开蔡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蔡某宣读《无不诚信行为承诺书》郑重承诺,除管理人已查明的财产情况外,无其他财产;若有不诚信行为,愿意承担法律后果,若给债权人造成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最终蔡某提出按1.5%的清偿比例即3.2万余元,在18个月内一次性清偿的方案。同时,蔡某承诺,该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六年内,若其家庭年收入超过12万元,超过部分的50%将用于清偿全体债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

本次参与表决的债权人共4名,债权人一方在充分了解债务人经济状况和确认债务人诚信的前提下,经表决通过上述清理方案,同意为债务人保留必要的生活费和医疗费,自愿放弃对其剩余债务的追偿权,并同意债务人可以自清理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满3年后,恢复其个人信用。同时明确,自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全部履行完毕之日起六年内,若发现债务人未申报的重大财产,或者存在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逃废债行为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恢复按照原债务额进行清偿。

9月27日,平阳法院签发对蔡某的行为限制令,并终结对蔡某在本次清理所涉案件中的执行。该案得以顺利办结。

陈卫国表示,温州法院先行先试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试点工作,在现有法律框架内,以意思自治原则为前提,以债务人诚实信用、债权人公平受偿和管理人勤勉履职为基础,促成债务人取得债权人的谅解并“重获新生”,对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励万众创业以及完善法院执行退出机制提供了新的路径,同时也期待以此为国内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提供司法实践基础。

据了解,温州法院自全面开展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试点工作以来,已对经过筛选的19件具体案件启动清理程序。(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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