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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渔期非法捕捞被判刑

2019-10-24 16:41:49

本报讯(通讯员 朱来宽)10月18日,宿迁市宿城区法院集中审理4起非法捕捞水产品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当庭对7名被告人判处一个月至三个月不等拘役,同时判处赔偿1072元至24354元不等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2019年4月3日中午,被告人罗某、洪某明知洪泽湖水域 处于禁渔期的情况下,利用铁质渔船在洪泽湖泗洪县龙集镇勒东洼子水域使用电鱼的方法捕捞水产品,当日14时许被洪泽湖渔政监督支队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经称重,被捕捞的鲫鱼、鲤鱼等渔获物合计50.6公斤。案发后,洪泽湖渔政监督支队依法于2019年4月10日对被告人罗某、洪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二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其余3起案件5名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并已主动缴纳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法庭经过6个小时的庭审,对4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当庭宣判,7被告人均服从法院判决,认罪认罚不上诉。

村书记为恶势力充当“保护伞”

本报讯(通讯员 吴安娜)10月18日上午,镇江丹徒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王某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贪污罪,李某、潘某涉嫌贪污罪一案。其中,被告人王某成系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石城村原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涉嫌利用职务便利为以王某聂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充当“保护伞”。二十余名村干部及近百名村民到场旁听庭审。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成身为农村基层党组织负责人,明知王某聂曾因寻衅滋事被治安处罚过,仍收受其财物,帮助其进村工作,并吸收其成为预备党员,为其充当“保护伞”,隐瞒、包庇、纵容王某聂等“恶势力”人员在石城村范围内实施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的行为,使其逃避法律追究,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在合议庭主持下,控辩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三名被告人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因该案庭审中,控辩双方对案件部分事实的认定存在争议,合议庭宣布休庭,将择期宣判。

两家饭店争夺“福胖胖”

本报讯(通讯员 胡 越 李 军)近日,常熟市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福胖胖”的服务类商标侵权纠纷案件,原被告均为争夺“福胖胖”饭店而对簿公堂。

原告张某称,其从事餐饮经营服务,并于2018年9月取得“福胖胖饭店”注册商标。被告开设的饭店原名为“胖胖饭店”,但之后改为“福胖胖饭店”。原告认为,被告在饭店招牌、饭店内部突出使用原告持有的商标进行宣传,侵犯了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0万余元。

被告饭店则认为,原告在申请注册“福胖胖饭店”商标前就已经知道被告经营的“福胖胖饭店”的存在,原告在使用注册该商标后从未投入使用;其次,被告系“福胖胖饭店”商标的在先使用权利人,并不构成商标侵权。

后经组织协商,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拆除现有的“福胖胖饭店”的店铺标识文字,不得在后续经营中突出使用“福胖胖饭店”文字与标识;不得在店铺内以及餐饮用具上单独使用“福胖胖”文字作为装饰、标识。

情侣吵架放火判刑

本报讯(通讯员 赵倩芸)本来只是情侣之间普通的吵闹,可被告人刘某的一时冲动却换来了三年的有期徒刑。

被告人刘某吃晚饭时与女朋友柳某因为琐事发生争吵,柳某要求刘某离开其租住的房间后便自己先出去了。刘某外出寻找柳某未果,越想越生气,便用打火机把挂在床边上的毯子点着了,后把火熄灭了,把烧完的毯子和地上的灰拍了视频通过微信发给了柳某,企图利用这种方式恐吓柳某赶紧回家,但柳某并未理睬。

刘某一时怒从心头起,他用打火机把装有衣物的包点着后,用微信拍了一段视频发给柳某便下楼离开。期间刘某的表弟也曾到该房间查看火是否熄灭,由于房间烟雾较大,刘某的表弟没有仔细检查,只是把床上的明火扑灭,就匆忙离开现场。然而,此时柜子里面还有火没被灭掉,幸亏邻居发现及时报警,才未造成人员伤亡。第二天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以放火方式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且情节严重,根据相关法律,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迟延履行仍需担责

本报讯(通讯员 朱 蕾)近日,盐城市盐都区法院审结了徐某诉蔡某执行异议一案,徐某因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迟延付款系征得债权人同意,法院最终判令驳回其异议请求。

2017年,蔡某诉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徐某与蔡某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徐某在2017年11月30日之前一次性偿还蔡某65万元,蔡某放弃其余诉讼请求;如徐某未能按约足额履行,则蔡某可对全部款项70万元申请强制执行(已付部分予以扣减)。调解书生效后,徐某于2017年11月30日前仅给付蔡某50万元,剩余15万元逾期了两个月给付。蔡某收到徐某的还款后,思来想去认为徐某逾期两个月还钱,已经违反约定调解书的约定,便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徐某再偿还5万元。徐某表示,因当时经济紧张,便主动打电话和蔡某沟通,商量剩余15万元能否迟延两个月再付款,电话里蔡某是同意的,但其仅能提供通话记录,没有通话内容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徐某迟延履行征得了蔡某同意,徐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法院遂判令徐某仍应对剩余5万元款项向蔡某承担赔偿责任。

货车司机自担三责险

本报讯(通讯员 李思奇)日前,太仓市法院审理了一起因货车司机持有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查无出处,保险公司商业险拒赔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被告刘某自己出资购买一辆重型厢式货车并挂靠在被告甲运输公司名下,以被告甲名义对外承接货物运输业务。被告甲在被告乙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2018年7月27日6时12分许,沈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与被告刘某驾驶的重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沈某重伤不治身亡。太仓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沈某负本起道路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刘某负次要责任。审理中对被告刘某提供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依法查询后未查询到该证书的有效信息。

法院审理认为:肇事车辆在被告乙保险公司参加了交强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被告乙应在交强险责任赔偿限额内承担原告沈某某等三人(系死者沈某子女)11万余元。被告刘某未持有有效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被告乙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责险内免除赔偿责任具有合同依据。遂依法确定就原告沈某某等三人的损失超出交强险部分,由被告刘某承担40%赔偿责任,共计1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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