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底有不少的人都已经开始张罗年货,坚果和糖果类老少皆宜的年货是更为走俏的,但是却有商家趁机的去“傍名牌”,进行了知名品牌商品的生产和销售。甚至有人发现在批发市场上,真假名牌糖果的外包装的样式、字体甚至是颜色都是非常相似的,也就只有一个字、一个笔画的差别,其实这些都是“傍名牌、搭便车”的产品。近日生产知名品牌的“黄老五”牌花生酥的黄老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老五”公司),就将这样“傍名牌”的数家公司告上法庭,其中一家内江的生产厂和经营的商铺都,已经被法院认定为是侵犯“黄老五”的商标专用权了,而且是存在着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已经被判赔偿经济损失高达10万元。
王正把从市场上买到的其他的4种相似的产品摆在桌上进行比对,发现“黄老三”“黄老七”“王老五”“赵老五”四种花生酥,无论是从外包装的颜色、样式、字体和字号还是从包装图案的排版,都近似是相同的,明显的差别也就只在于名称的不同,但是“三”“五”“七”从字形上看的差异并不是很大。更令人啼笑皆非的是“黄老三”“黄老七”使用的女代言人头像,其发型和服饰都是和“黄老五”所请的代言人的头像十分相似。
今年5月“黄老五”公司发现,内江市有一个商店公开销售“黄老三”的花生酥,在公证员的陪同下,现场就购买了相似的产品,随后就找到商店的进货的源头,牵出了“傍名牌”的生产厂以及相关的经营商铺,并且以侵犯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将对方诉至法庭。
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控侵权的“黄老三”和“黄老五”是属于同一类别的商品,并且两者的外包装的字体、颜色和大小基本上是一致的,极易使一般的公众误认为是“黄老三”就是“黄老五”,或者两者是存在特定的联系的。因此法院认定“黄老三”和“黄老五”已经构成了近似,进而构成了对“黄老五”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几家被告要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其中生产厂与一家经营的商铺构成了共同侵权,共同赔偿“黄老五”公司的经济损失10万元,并且支付“黄老五”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的2万余元。
“兰黛佳人”与“雅诗兰黛”、“ZARA”与“ZAZA”、“益达口香糖”与“益达牙膏”……看似简单的文字游戏,背后却是市场上的刀光剑影。早在前些年就有一首打油诗专门是讽刺“傍名牌”的现象。“卡丹”到处有、“狐狸”漫街走;“老人”头被偷,“鳄鱼”全国游。打油诗听着是挺可笑额,但是仔细想想却是很难笑得出来。搭便车、傍名牌的方式来欺骗消费者,但是这种投机行为无疑是非常不道德的,不只是对正规的企业形象的抹黑,更是对消费者的知情权的一种侵犯。
试想当很多企业都把“傍名牌”都当作占据市场的捷径,谁又会来当那个树立品牌的那个冤大头呢?如果靠“傍名牌”就能够获得利益的话,那么谁又能真正带领中国产品走进世界名牌的俱乐部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