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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师图片遭盗用,诉至法院只赔8万

2018-05-15 14:21:24

很多朋友身边总会有一两个摄影爱好者,他们的神情总是睡不够,顶着黑圆圈。因为他们经常没日没夜的去拍合自己心意的照片。即使拍到好的还有修片、调色花费不少时间,照片出来了还要担心被人盗用。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一个著作权侵权案件做出二审判决,驳回一审原告李某要求改判其精神赔偿和经济损失五十万元的诉求以及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一审被告上饶县灵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承担的诉求;驳回上饶县灵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的撤销原判以及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李某承担的诉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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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法院认定:李某提供的涉案作品原片39张中只有32张与上饶县灵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在线上及线下使用的涉案照片对应一致,可认定侵权。而另外有4张因为证据不足不构成侵权,3张因为不是起诉的时间内使用与本案无关。

对于赔偿数额的问题,上饶县灵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李某经济损失80000元,赔偿李某为维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12000元;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李某承担6800元,余下的由上饶县灵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承担。

对于李某要求的赔礼道歉,因李某未提供证据证明上饶县灵山管委会的侵权行为给其个人名誉造成了损害,故对李某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该案件中,原告要求的50万赔偿最后只赔了8万,主要是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有过合作,结合上饶县灵山管委会使用被诉侵权作品的场合(景区)及用途(公众号)等因素,原判酌定判赔数额并无不当。对于李某要求的按2400元每幅算,法院认为并无相关标准依据。而4张不构成侵权的图是因为李某所提交的原图较小、像素偏低等原因难以识别。而对于为何案件受理费原告比被告承担得多,小编也不知道法院咋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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