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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7】刑事犯罪数额与民事赔偿数额应分别以不同标准计算

2019-10-22 17:46:02

刑事犯罪数额与民事赔偿数额应分别以不同标准计算
(最高法院公布的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中确定的审判规则)
原创:法律家
【审判规则】行为人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权利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同时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行为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数量及金额无法确定,应当综合考虑其生产侵权产品的规模和时间、销售侵权产品的范围与价格、犯罪行为的性质及后果等因素,确定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而不应以刑事犯罪数额确定民事赔偿数额。
公诉机关以熊X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起诉讼。
璜时得公司以熊X传、熊X梦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争议焦点】行为人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权利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在行为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储量及金额无法确定的情形下,应如何确定民事赔偿数额。
【审判结果】一审法院认定:熊X传伙同熊X梦在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犯罪中的非法经营数额达289 572元,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熊X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熊X传、熊X梦连带赔偿璜时得公司经济损失三十万元;驳回璜时得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熊X传、熊X梦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对熊X传的定罪部分及该判决中的附带民事部分,撤销该判决中对熊X传的量刑部分。熊X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审判规则评析】我国对生产销售假冒产品犯罪进行严厉打击。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生产销售假冒产品的行为人,不仅应受到刑事定罪处罚,还应当依法对被侵权人给予民事赔偿。根据罪刑相适应刑法原则,应当分别确定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赔偿数额。
本案中,法院依据被扣押和销售的假冒产品的价值确定熊X传刑事责任,熊X传未经“璜时得”注册商标所有人璜时得公司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114 588元,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此外,熊X传、熊X梦还向全国多个省份销售过假冒“璜时得”注册商标的粘合剂产品,其销售数量和金额虽无法确定,但销售侵权产品的事实客观存在。因此,对熊X传、熊X梦二人民事赔偿责任的认定,应当综合考虑其生产侵权产品的规模和时间、销售侵权产品的范围与价格、侵权行为的性质及后果等因素,酌情确定被侵权人的经济损失。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5月1日生效)将《刑法》修改,本案例适用的第二百一十四条内容没有变更。
【案例信息】
【中

码】刑事诉讼法·附带民事诉讼·审理程序·责任承担
【案
号】
鄂知刑终字第1号
【罪
名】
假冒注册商标罪
【判决日期】
年01月04日
【权威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011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50件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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